“食租一族”要多交税了,其出租房子所得该缴纳多少税?近日汕头市地税局根据上级的精神对此作了新的规范。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地税部门目前正和相关单位一起,深入出租屋密布的各个区域,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确保应收尽收。
出租屋税收须按月缴纳
市民林某在新乡村有一套空置的3层住宅,分别出租给3家在汕打工的江西人,每层的租金为400、450、500元,但他只报收1000元的租金;市民王某将房子租给黄女士,每月收380元的租金,可他对外却谎称是让“表妹”借住,没有收取租金……针对以上种种情况,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根据新规定,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出租人应据实申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租金收入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租金收入。
此外,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按月缴纳,于每月结束后10天内申报纳税。逾期申报或不申报的,按规定处理。据了解,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可委托乡镇、街道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等出租屋管理部门代征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征的税收,并支付代征手续费。
综合征收率最高为10%
过去,汕头市个人出租住宅纳税涉及“七税一费”: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多,计算复杂。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说,“新政”从目前开始“五税一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简化合并,按“综合征收率”征收,并规定,按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1000元含到2000元、2000元以上含的,分别按4%、8%、10%三个档次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税费;除此之外,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按现行政策规定征收。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举例:汕头居民若将其自有的一套住宅出租给他人居住,若月租金900元,则按4%“综合征收率”计算其应缴税金900×4%=36元;若月租金1000元,则按8%“综合征收率”计算其应缴税金1000×8%=80元;月租金2000元,则按10%“综合征收率”计算其应缴税金2000×10%=200元。同时,他还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若租赁双方签订了合同,则双方均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外籍人员综合税率有优惠
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出租住宅房屋租金收入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籍个人新建的房屋免征城市房地产税3年。对外籍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征税时相应调减综合征收率。举例:在汕头工作和生活的张先生是香港同胞,将其拥有的位于市区的一套出租住宅给他人居住,月租金2000元。由于国家对外籍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租金收入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且张先生出租住宅房屋符合减免城市房地产税的规定,则按5.7%综合征收率计算其应缴税金2000×5.7%=144元。如果租赁双方签订了合同,则双方均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