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温州市将按“三税”税额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2006-6-29 8:54 温州都市报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就我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停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和调整教育费附加费率等有关事项联合下发通知。地方教育附加从下月开征,费款所属期从今年5月1日起执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停止征收。

  根据规定,我省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此外,地税部门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时,还要执行以下政策: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随“三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不予退(返)还;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要按照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环节和地点,与“三税”的规定一致;征缴期限与“三税”的征缴期限一致。对办理代开发票并代扣、代收、代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代扣、代收、代征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缴费对象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12366特服语音热线等渠道,详细了解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