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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新一轮税改总体目标

2006-7-11 12:58 中国财经报·李方旺 【 】【打印】【我要纠错

   目前我国宏观税负明显偏低。宏观税负过低,使得各级政府难以履行其基本职能,承担不了经济转轨的巨额社会成本,从而妨碍经济效率的提高,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因此,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优化税收结构,适当提高宏观税负,进一步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目标。

  清理和整顿非税收入,进一步确立税收在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主体地位。当前,我国企业和居民不仅要承担法定的税收负担,而且还要承担大量的非税负担。这些非税收入既包括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入预算管理或者纳入预算外管理的各种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包括一些地方、部门越权自行设立的各种收费、集资和摊派。无论这些非税收入是否合理、是否规范,对于企业来说都是一种“变相”的税收,都是企业和居民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企业利润,侵蚀了所得税税基,影响税收收入的增长。因此,当前,必须全面清理和整顿非税收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行为,正本清源,为提高宏观税负创造有利的条件。

  清理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制的公平和税基的扩大。与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主体税种名义税率都不算低,但其宏观税负却明显偏低,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税收减免侵蚀税基所致。事实上,过多过滥的税收减免,不仅削弱了税收筹集收入功能,造成大量税收收入的流失,而且破坏了税制的公平性,导致纳税人之间、行业之间和地区之间税负严重失衡。因此,提高宏观税负,必须首先清理和整顿现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尽快取消一些临时性的、困难性的税收减免,建立起规范的税收减免机制。

  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重构流转税制,在适当降低流转税宏观税负的前提下,稳定提高增值税宏观税负。现阶段,我国经济已融入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经济的国际化程度有了明显的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建立起既能促进经济全球化、有利于维护全球自由贸易秩序,又能确保我国经济主权、分享经济全球化成果的税收制度迫在眉睫。而选择以消费为税基的税收制度,则是世界各国改革税收制度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共同趋势。因此,我国必须全面改革现行流转税制,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缩小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改革和完善消费税,逐步降低关税税率。主要包括:全面推行消费型增值税;逐步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整个工业生产、流通及大部分服务领域,形成完整的增值税课征体系;尽快调整民政福利、资源综合利用、废旧物资经营、农副产品加工等领域增值税减免政策及其管理办法,切实堵塞税收收入流失漏洞;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

  统一和规范所得税制,逐步提高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和所得税宏观税负。首先,按照“拓宽税基、降低税率、减少优惠、稳定税负”的原则,改革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合并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建立起规范的、统一的法人所得税制度。其次,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提高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量中的比重。

  进一步调整地方税收结构,逐步建立起税种配置合理、功能健全的相对独立完整的地方税收体系。首先,改革房地产税制,逐步建立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的地方税体系。合并目前在房地产的取得、保有、转让等各环节分别征收的房产税、城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征收的有关基金和收费项目,转变为在房产保有阶段统一征收物业税;其次,调整和优化其他地方税税种,合理开征新税种,扩大地方税收体系。比如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适当提高现行税额标准;科学确立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改变其附加税种地位;修订印花税,并积极创造条件,研究出台证券、期货交易税,取代现行对证券交易临时征收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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