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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行业应保持业务独立

2006-7-25 9:34 中国税务报·邹国金 【 】【打印】【我要纠错

  随着税务服务市场全面对外开放的日期越来越近,国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要求涉税业务对他们开放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一些经济专家认为,在税务服务市场全面对外开放之时,保持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的相对独立性非常必要。

  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隆亨教授在前不久的一次注税行业研讨会上表示,从现实情况看,不同的中介组织之间的确存在业务兼容的问题,但是其产生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现在不少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已经在做涉税业务,但注册税务师却不能做他们的业务。因此,仅要求注册税务师行业开放,却不要求其他行业对注册税务师开放,有失公平。

  刘隆亨说,现在国内几类经济中介组织,比如注会、评估、审计、注税等都已形成了自己的比较独立的业务范围,其他机构比较难以进入。他说,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有两个。一是不同中介组织有自己的专业特点。比如,注册税务师精通税收专业知识,注册会计师精通会计知识等,专业业务由专业人才来做是基本符合现代社会高度分工的趋势。二是不同中介组织有不同的行业管理部门,中介组织的很多业务最先都是在行业管理部门支持下发展起来的。

  长期关注注税行业发展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丁芸也认为,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正式确立至今,注册税务师已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谐纳税环境、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税收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从注册税务师在经济实践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来看,注册税务师是社会专业化分工的结果,其专业功能具有不可取代性。具体表现为,注册税务师一方面义务维护国家税收权益,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务机关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维护法律规定的国家权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以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减少申报误差,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丁芸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这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因此,从维护注税行业的性质、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出发,注税行业必须有自己相对独立的业务。

  据了解,当前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性质、业务范围已比较明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税务师是在我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在业务范围方面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涉税服务业务,包括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二是涉税鉴证业务,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等。

  对此,刘隆亨认为,对于一般性的涉税服务业务,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和规定,有必要逐步放开。但是对于专业性强、直接关系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利益的涉税鉴证业务,则不能放开,需由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承办。同时,不仅要限定只能由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来做涉税鉴证业务,而且要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承担涉税鉴证业务的资质、实力等作进一步的限定。

  刘隆亨表示,要保持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的相对独立,关键在于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引导和监督。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一方面要从业务方面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同时也要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才能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同时,只有注册税务师行业保持组织和管理的相对独立,业务独立才有组织和队伍保障。

  丁芸表示,要保持注税行业业务的相对独立,国家应尽快制定《注册税务师法》,明确注册税务师的社会监督职责和涉税鉴证权利,完善注册税务师制度安排;发挥注册税务师协税、保税、办税的作用,理顺中介鉴证、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关系,发挥其独特作用。同时,注税行业自身也要改进制度结构,建立执业风险责任金制度,确保注册税务师及其执业机构实质与形式上的独立性,增强注册税务师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服务意识,使其能够客观充分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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