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服装业广告费税前抵扣增至8%

2006-7-27 8:48 中国证券报·周明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称,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此前,服装行业执行的广告费抵扣标准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规定,这一扣除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社科院财贸所杨志勇指出,按照我国会计年度,服装生产企业今年即可执行该标准,如果前六个月服装生产企业所得税中存在广告费扣除不足现象,少扣部分将在年内据实扣除。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服装企业广告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并在今年按月或者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把上述政策落实到位。

  服装企业是第十一个可享受“8%内据实扣除”的行业。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场等十个特殊行业已经执行广告费“8%内据实扣除,超比例无限结转”的规定。

  其他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