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称,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此前,服装行业执行的广告费抵扣标准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规定,这一扣除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社科院财贸所杨志勇指出,按照我国会计年度,服装生产企业今年即可执行该标准,如果前六个月服装生产企业所得税中存在广告费扣除不足现象,少扣部分将在年内据实扣除。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服装企业广告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并在今年按月或者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把上述政策落实到位。
服装企业是第十一个可享受“8%内据实扣除”的行业。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场等十个特殊行业已经执行广告费“8%内据实扣除,超比例无限结转”的规定。
其他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