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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比例住房公积金并入个人收入总额

2006-7-19 16:22 法制晚报  【 】【打印】【我要纠错

  昨天,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再次强调,对于超基数和超比例多缴的住公积金,应并入个人收入总额征税,这能避免一些效益好的单位将福利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逃税,从而更好地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

  税总负责人对日前联合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答记者问时指出,目前,住房公积金已经做实个人账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以有条件取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下限,上不封顶。一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利用公积金免税的政策,有意将一些应税福利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逃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