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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房出租作商铺写字楼 综合税突增业主困惑

2006-7-21 10:54 金羊网 【 】【打印】【我要纠错

  这几天,一些将自家子出租作商铺写字楼的市民来电反映租金“综合税”变化——

  近段时间,陆续有一些将自家物业出租作商铺、写字楼的市民向本报反映,他们并没加租,但这个月要交的租金“综合税”却大幅增加,到底为什么?

  业主反映“交税多了”

  一业主在华宇大厦有一套85平方米的房子,出租作“非住宅”用途(商铺或写字楼),月租金2200元,以往每月要交的租金“综合税”是308元,但本月初,该业主去街道管理中心交税,却被告知,7月起要交476元。另一业主也反映,他在世贸大厦有一套151.9平方米的物业出租,月租金9800元,之前交税1372元,但这次要1658.75元……

  “太多人来吵了!确实有一部分业主的税款变动比较大,要多交税。”洪桥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证实。而近日在天河南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记者看到,有10多位业主因发现“税款明显增加”,而与工作人员理论。在华乐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也表示,确实因此每天增加了不少解释工作。这种情况也出现在建设街。不少业主感到困惑。

  权威人士透露内情

  自己收取的租金没提一分钱,交税依据的“综合征收率”也没变(非住宅用途出租屋:月租小于1000元的,税率10.7%;月租大于1000元的,税率14%),为什么这个月去交税,税款会增加?记者采访得知,这种变化源于7月初“电脑新装了一套软件”。

  在某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记者看到,只要向电脑里输入租赁合同中的资料,比如业主姓名、物业地址、房屋类别、建筑面积、租金等,电脑就会自动计算出应纳税额。街道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新软件中实际上设定了一套新的核定租金标准,依据是今年初市国土房管局公布的“2005年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

  启用一套新的核定标准,前后税款怎么就会不同?原来,为防止不如实申报纳税,广州在2001年推行了核定租金的做法,即:租赁合同签订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若低于税务部门规定的“核定租金标准”,电脑就会自动“拦截”,要业主按“核定租金标准”交税;而如果合同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高于“核定租金标准”,就按照合同中的月租收入交税。

  据地产中介人士介绍,2001年2月广州就已发布“个人出租自有房产单位计税租金标准核定表”,当年9月,因租赁市场供过于求,故此下调过该标准。此后,该标准一直未变。随着近年广州租赁市场的回暖,租金水平已高过该核定标准。因此,“核定租金标准”向市场水平回归势在必行。

  据悉,新的核定标准,依据了“2005年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首次确定了房屋类别(住宅、商业、写字楼、厂房仓库四类)对应的参考租金。以环市东路为例,原标准仅分为:“高层”20.8元/平方米,“一般”12元/平方米,“其他”9.6元/平方米;现在参考价分为:多层住宅27元/平方米,高层住宅35元/平方米,商业首层290元/平方米,商业非首层170元/平方米,写字楼78元/平方米。于是,前文所述的世贸大厦业主,由于其每平方米合同租金64.5元低于新标准78元,核定后要按新标准交税:151.9(建筑面积)×78(核定租金标准)×14%(综合征收率)=1658.75元。

  业主盼望区别对待

  对于一些业主反映的税款变化,市地税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新软件采用“2005年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作为核定租金标准,是依照广东省地税局今年5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租收征管的通知》执行的。

  但有业主提出:“我的出租合同是两年前就签了的,现在交税标准提高了,但合同未到期,我又不能加租,这种情况能否区别对待?”还有业主认为,以“2005年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作为核定租金的惟一标准,这个“参考价”还是比较粗的,会不会内街、外街“一刀切”?能否再界定得细致一些?

  昨日,市政府办公厅出租屋管理处和市地税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反映的情况十分重视,并表示将作进一步的调研。

相关热词: 出租 写字楼 综合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