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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就“三费一金”答问 超标公积金须纳税

2006-7-20 9:8 黑龙江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个人的住公积金缴存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其超标准部分必须计征个人所得税,各地不得再擅自对超标准的住房公积金免税。7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三费一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了答记者问。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三费一金”有关个人所

  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2005年国务院明确了单位为个人缴付,以及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都可以从个人收入中扣除,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次,新通知明确,设区城市(主要指地级市)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超标准部分必须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且地方擅自对超标准的住房公积金免税的,财政、税务机关应坚决予以纠正。同时,对高收入行业及个人的缴存基数,被限制为不超过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存在着一些效益不好的企业经常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一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则有意将一些应税福利,如将各类补贴、津贴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借此进行逃税。新规定的出台对超标准缴存公积金的发达地区、效益好的垄断行业,以及相对较高收入的群体,能够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更好调节个人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