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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税:不可超越宪法底线

2006-7-7 16:17 刘以宾  【 】【打印】【我要纠错

  据《信息时报》报道:2006(博鳌)地产论坛近日在海南博鳌开幕,“让业主增加空置成本”是会上的重要话题之一。香港中原地产集团董事局主席施永青认为:在中国,目前房地产是投资、储藏财富的工具,有些人买房后自己不用,也不出租,让其空置,变成了虚假的需求。这给了政府和市场一个错误的信息,导致价格上涨。因此,应该让业主增加空置的成本,他就会把这个房子出租或卖出去,供应量增加,价格就跌了。如采取空置6个月以后要收“空置税”的办法,比收转让税的效果还要好。据说,施永青是业内提倡征收“空置税”第一人。虽然“空置税”作者身处实业界,但这也不啻于一种“理论创新”。

  实行“空置税”固然有效,但最大的忌讳也许是直接违背宪法精神。何谓“宪法精神”,其核心是确认并保障公民权利,而且这种“确认”和“保障”是无条件的、高于一切的。试想,有哪一个购房者不属于“公民”范畴?产权房一旦买到手,购房者便拥有了完全的私人财产权。至于对房屋这种私人物品如何处置,房屋拥有者应享有完全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主权。而开征“空置税”,无论从其动机还是结果看,都是对私人物品使用和处置自由权的一种明显干涉。

  从商品的一般属性以及交易的行为属性看,购房与买电冰箱并无本质区别。如今,绝大部分城市居民都有购买电冰箱的需求和消费实践,至于一个家庭是购买一台还是两台甚至多台,至于购买后是连续使用、间断使用还是干脆让电冰箱闲着不用,完全由各个家庭根据实际需要和特殊“偏好”而定。假如居委会派人经常对冰箱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甚至依据政府法令对冰箱闲置不用的家庭开征“闲置税”,不仅多此一举,而且是典型的公权利干涉、侵犯私权利。更何况,绝大多数家庭在电冰箱使用上都具有消费理性,都会算经济帐,完全永不着政府多管闲事。

  至于说房屋属一般商品、购房行为属一般的市场交易行为,笔者以为理由是充分的:房屋毫无疑问是商品,虽然它较之于电冰箱附有保值、增值的功能,但并不能因此怀疑其一般商品的属性。如果在商品房建造成本中,含有政府投入以及社会福利的成分,其一般商品的属性也许要打一些折扣甚至可被认为是“准公共产品”。而现实却是:房屋的价格非但不在其“价值”之下,反而远远高于其价值;政府非但没有给予补贴,反而通过土地买卖而成为间接的受益者。也就是说,在房价畸高的情况下,房子买得越多、越大,买房者吃的亏越多。百姓在这种情况下购买的住房,假如政府还认为是有所恩赐,并试图对房屋的使用和处置指手画脚,岂不是天大的笑话?同时,如今的房屋供求,已完全彻底实行了市场化运作,其运作不仅具备一般商品市场运作的所有特征,甚至在市场固有的弊端方面有过之而无不及。例如房价完全随行就市、购买者完全出于交易自愿、格式合同、销售欺诈等等。至于购买两套甚至更多套房屋者,其购买行为的属性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例如,不少家庭之所以购买两套以上住房,主要是出于家庭需要的未来准备或家庭资产保值的考虑。既然住房供应早已告别了传统社会的指标分配和计划供应,百姓的购买与否的自由以及购买数量的自由当然应受到尊重和保护;至于典型的炒房者购买若干套房屋,其一般市场交易的行为属性也没理由予以怀疑乃至否定:其一,购买两套、三套还是若干套,仅仅是量的区别而无交易行为属性的质的不同。其二,既然房屋属于一般商品,那么只要卖出去了,其价值已通过市场交换而得到了实现,从理论上说并不存在着资源闲置的问题。至于由房屋闲置、甚至因房屋贬值而形成的经济损失,则完全由炒房者个人承受而且是自愿承受,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并无影响。

  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永远都应该是刚性的、不容置疑的。也就是说,它是一个“底线”,即使有天大的理由,也不能越过这个底线。而目前的社会现实是:公民依据宪法享有的权利常常被看成是一种“有条件”的乃至弹性的东西,一旦有某种宏观需要,一旦来一个什么运动,都可以随便找到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理由。这种现象,绝非仅仅表现在房地产一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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