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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房产空置税的争论 开征利大于弊

2006-7-12 16:13 正保会计网校·鬼谷子 【 】【打印】【我要纠错

  2006(博鳌)房地产论坛近日在海南博鳌开幕,“让业主增加空置成本”是会上的重要话题之一。香港中原地产集团董事局主席施永青是业内提倡征收“空置税”第一人。虽然“空置税”作者身处实业界,但这也不啻于一种“理论创新”。

房地产论坛,房产空置税成焦点,开征利大于弊?(图:海南视窗)

  施永青认为:在中国,目前房地产是投资、储藏财富的工具,有些人买房后自己不用,也不出租,让其空置,变成了虚假的需求。这给了政府和市场一个错误的信息,导致价格上涨。因此,应该让业主增加空置的成本,他就会把这个房子出租或卖出去,供应量增加,价格就跌了。如采取空置6个月以后要收“空置税”的办法,比收转让税的效果还要好。

  征收房产空置税确实能够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流转,增加房产市场的有效供应,通过和九部委税收新政的需求政策相互结合,房产市场供求的矛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房价稳定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而对于征收房产空置税的问题,还有很多争论。

  观点一:实行“空置税”直接违背宪法精神。何谓“宪法精神”,其核心是确认并保障公民权利,而且这种“确认”和“保障”是无条件的、高于一切的。对房屋这种私人物品如何处置,房屋拥有者应享有完全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主权。而开征“空置税”,无论从其动机还是结果看,都是对私人物品使用和处置自由权的一种明显干涉。

  笔者认为:物业税或者空置税并不是为加重人们的负担而设计的, 是为了加快房产的流动性,也是市场化改革的题中之意,对于个人唯一住房是免税的,对于旧房也不在征收之列。何况和以前的税负相比,并不能加重购房者的负担。除非是购买多套 房产的人,物业税的负担会增大。既然你有能力买很多房产,物业税的负担就不是大的问题。

  其次,物业税或者空置税并不是干涉公民财产处置权的强制措施,是用市场化的手段调节公民的行为,公民可以在不同的财产处置方式上进行选择。物业税或者空置税的推出也是健全我国税制的很重要的方面,在健全的税制下,各种投资方式或者财产的处置方式的选择之间才更具有市场化的因素在里面。相比于以前不健全的财产处置方式的选择路径,更加市场化的选择是更具有理性和操作性的。

  观点二:至于说房屋属一般商品、购房行为属一般的市场交易行为,房屋毫无疑问是商品,虽然它较之于电冰箱附有保值、增值的功能,但并不能因此怀疑其一般商品的属性。如今的房屋供求,已完全彻底实行了市场化运作,至于由房屋闲置、甚至因房屋贬值而形成的经济损失,则完全由炒房者个人承受而且是自愿承受,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并无影响。

  笔者认为:首先, 在土地没有私有的情况下,任何人取得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是公共资源,那么房产就是准公共产品,你占有了过多的公共资源,导致其他急切需要的人无法满足需求,那么你的消费行为已经具有了外部负效应,所以在健全市场化税收与经济环境中,对自己的负外部性行为付出相应的成本是必须的。

  另外,在我国目前土地为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情况下,房产就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国家有权利对土地的利用进行宏观调控,对于土地将来是用作高档商品房还是普通商品房还是廉租房,政府完全可以处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对土地进行规划。暂且不过问政府这种调控的效率如何 ,至少在目前的情况下,从实用性上考虑没有其他的方法。

  再次,推出物业税或者空置税能够改变地方政府的短期性批租土地的行为,这种长期性的税种政策能够增加政府行为的长期性和理性因素,对于大家深恶痛绝的乱批土地的行为是一个很好的规范,难道有谁不欢迎这样的政策吗?

  的确,从物业税或者空置税的调节人群来看,是属于中产阶级及其以上的人群,在现在贫富差距拉大的敏感时期,各种政策在指向收入的调节和分配,人们心中不免会对政策加之以“仇富”的帽子。然而,物业税或者空置税是很中性的税种,他的设计理念是通过健全市场的流通机制,加快房产市场的流转,盘活房产存量市场,增加房产的使用效率,一方面可以推进市场化建设,另一方面可以实现普通购房者购房的愿望。而作为房产的拥有者完全可以采取租赁而不是出售的方式来弥补房产空置的成本支出,从这个意义上说,物业税或者空置税的出台是很有好处的。

  争论可以存在,因为这样的社会才是和谐的,也有利于我们的政策不断的完善,但要遵循一定的理论基础,像一些缺少根据的观点只能起到误导他人的副作用,希望我们以后在讨论的时候都能多点思考。

相关热词: 房产 空置税 物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