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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收政策有调整

2006-7-5 8:32 深圳商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土地增值税

  从2005年11月1日起,对在我市从事地产开发销售和房地产转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

  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除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以外的居住用住宅。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明确的免税项目外,对开发销售安居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安居房是指原产权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的住房,以及市(区)住宅管理部门直接发售的各类政策性住房。

  对个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转让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凡居住超过5年以上的(含5年)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不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

  一、关于我市开发产品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的确定问题。对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暂定为3%,对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暂定为20%;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以预售房地产取得的预售收入,按20%的预计利润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只适用此条规定)。

  二、关于企业预售开发产品手续不全的问题。一些开发产品是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商业住宅用地,有用地许可证、开工证和竣工证,但是没有预售许可证,没有补地价,没有独立房产证,或者手续正在补办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只要有开发产品预售收入,不论手续是否齐全,在办理税收相关业务时皆视同手续齐全进行处理。

  三、对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的原值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将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因此应以“视同销售确认收入金额”为计税依据,即按照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价格作为企业固定资产计税价格并据此计提折旧。

  契税

  应缴纳的契税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界确定适用税率。

  凡契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2006年1月1日(含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照国家和省现行契税政策规定执行,即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暂减半征收契税,适用税率为1.5%,其他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一律按3%的税率执行。

  凡契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2005年12月31日(含2005年12月31日)之前的,按照市政府原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税款缴纳时间延期至2006年3月31日止;逾期一律按国家和省现行契税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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