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乌振英处长最近很兴奋。
乌处长的兴奋来自一份印有“财税[2006]66号”字样的文件。在这份文件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从2006年1月1日算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8家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便是其中一家。
而这,不过是近期围绕慈善捐赠出台的税收减免系列文件之一。从今年4月到6月,三个月时间、7份文件、22家受惠的基金会,围绕“慈善捐赠”如此高频率地发布《通知》,在新中国财税历史上,这是第一次。
观察家们从中看出了趋势:在此轮中国收入分配体制改革路线图中,被称为“最短的短板”的慈善捐赠正在得到加强;伴随着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渐完善,慈善捐赠“第三次分配”的地位也将日益突出。
财税政策助力“第三次分配”
财税部门的《通知》让乌振英和他的同事们对手中的慈善事业有了更多的憧憬。
“它意味着企业将更有慈善捐赠的激情,意味着我们将可能吸引到更多的捐款。”7月21日,乌振英对记者说。
同样受惠的还有包括其他21家基金会,不过优惠的力度有所不同。
按照文件规定,对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等10家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与上述规定一起,构成了目前中国企业慈善捐赠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而在民政部救灾救济司社会捐助处处长郑远长看来,针对慈善捐赠政策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更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一直在推行这项政策,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一直在办理,不断在审批。”
在接受本报记者的采访时他指出,这种扶持力度的不断加大主要来自两方面的原因:其一是条件在逐步成熟。从个人、社会的实力来看,有能力对困难群众、公益事业做出更多的贡献。
其二是有这个必要。因为社会上对慈善事业的发展寄予越来越高的期望。“互助是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手段。目前作用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在这方面,政府有愿望,社会有期望。”
对此,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王振耀也曾表示,从目前中国经济发展现状分析,现在非常有必要强调第三次分配,这不仅是因为目前存在的贫富差距问题,更重要的是社会道德建设方面。
“短板”变长:落实是关键?
有数据显示:美国的捐赠款每年都在2000亿~3000亿美元之间。而中国,从民政部的统计看,2005年民政部门直接接受社会捐赠30亿人民币,加上其他社会慈善组织的捐赠款,共约60多亿。两国的慈善规模相比,我国每年的捐赠款只是美国的四百分之一。
在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教授看来,这种“第三次分配”的明显薄弱,一方面与先富的第一代文化素质不是很高,缺乏社会责任感有关,另一方面,也在于目前慈善捐赠方面的制度缺失。
“按照现有规定,只有3%免税额度,比如赚100万,想捐50万,可是只有3万元可以免税,47万元捐款还要交税。这种制度不是鼓励大家捐款的制度。”刘桓教授说。
不过刘桓教授也指出,这种3%的比例规定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是财政收入保全的需要。
这是因为,在捐款还没有成为一种社会风尚,对用款单位还没有进行严格审计,还不能保证其资金能够完全按照正的用途去使用,不通过比例来限制的话,就有可能造成税款的流失。
而随着慈善捐赠的逐渐规范,审计的逐步严格,财税部门可以逐渐有条件地扩大捐款范围和捐款的抵扣幅度。
而郑远长则指出,虽然财税在支持慈善事业方面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并不是说税收的减免政策一味地扩大就能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问题是,怎么把目前已经制定的这些减免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落实是问题的关键。”
同时他也提出,额度的扩大有一个逐步放开的过程。在慈善的整个信用体系还没有真正完善起来的情况下,单纯靠扩大减免的额度、比例,不是惟一的解决办法。
在额度逐步提高,提供更好的激励机制的同时,还要减少税收的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并把整个慈善捐助的信息公开透明,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这些措施是配套的,单靠某一方面,在现阶段慈善事业发展方面恐怕是难以实现最终目标的。” 郑远长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