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我省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将大幅提高,3年内逐步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提高到月营业额3000元。这是记者今天从省财政厅获得的消息。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为此专门下发了《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这次调整,是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进行的,是政府减轻税负、藏富于民的一个重大举措,将大幅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城乡就业。具体规定如下。
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市、州政府所在地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县(市、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500元;农村及其他地方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500元。
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市、州政府所在地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县(市、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农村及其他地方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
2008年1月1日起,全省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统一提高到月营业额3000元。
营业税按次缴纳的(主要指一些流动商贩),营业税起征点仍维持起征点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这次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提高的幅度大。目前,我省市、州政府所在地的营业税起征点是月营业额2000元,县(市、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营业税起征点是月营业额1500元,农村及其他地方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