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源越来越稀缺的今天,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下,被各界认为能够有效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功能的资源税,今年将迈开改革的重大步伐。在石油和煤炭资源税费先后调整后,岩金矿资源税也开始上调,资源税改革大幕拉开。
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煤矿的回采率平均只有35%,一些乡镇煤矿回采率仅为15%.事实上,不仅煤炭行业,其他资源在开采和使用中的浪费现象也是触目惊心。业内人士指出,之所以造成这种现象,低廉的资源开采和使用价格是“罪魁”之一。
廉价的资源除了导致滥挖严重、开采使用浪费、破坏环境等恶果,还直接导致了国家利益受损。正因如此,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曾明确表示,要调整资源税政策,提高资源税征收标准,保证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的合理收益。
据新华社报道,我国现行资源税属于从量定额征收的产出税,从1984年起正式开征。这种从量定额征收的模式具有管理成本相对较低、财政收入相对稳定等优势。但由于征税范围很小,资源税税收总额一直很少,在我国税制体系中只是一个小税种。尽管资源税占税收总收入只是很小的份额,但无论是国家权威部门还是相关专家,呼吁并推动新一轮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动因绝不仅仅是着眼于财政收入,而是力图最大效率地使用自然资源和公正地分配自然资源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资源税税额长期偏低和税负持续下降的状况,已经无法有效发挥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也很难促进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因此,从2004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就会同有关部门,从调整税额和拓展征税品目入手,开始启动对资源税的改革调整。在2004年对山东、陕西、山西、青海、内蒙古5省区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进行调整的基础上,2005年又调整了河南、宁夏、贵州、重庆、山东、云南、福建、安徽、湖南、湖北、广东、内蒙古12省、市、区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调整的范围为2元/吨~4元/吨。同时调整了全国原油、天然气和部分金属矿产品的资源税单位税额。另外,还授权部分省市开征了未列举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资源品目的资源税,拓宽了资源税开征的空间。
该负责人指出,虽然上述措施还只是初步的改革,但无疑明确了未来改革的方向,即通过提高资源使用费率,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更加合理,更加珍惜,加速资源所在地的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和财政优势的转化,更好地保证我国资源“国有民享”的权益。
在整个资源价格改革体系中,财税政策无疑是重要的配套措施之一。国家发改委负责人对下一步改革的走向作了明确阐述:研究将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或者改为按占有资源量征收,同时提高各种涉及环境保护的税、费征收标准,使资源价格能够反映资源破坏和环境治理成本;利用税收政策,合理控制资源产品的出口;健全资源要素的市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