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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业十一五继续缴纳3%文化事业建设费

2006-7-1 11:49 中国税务报·闵丽男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其中规定,在“十一五”期间,继续对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广告传播单位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种营业性的歌厅、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电视台、报纸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

  据了解,国务院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税机关按营业收入或经营收入的3%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2002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包括文化事业建设费在内的18项政府性基金政策于2005年底执行到期。今年初,财政部下发通知,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等17项到期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期限延至2006年底。此次,财政部、中宣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对此再次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