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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变相提高 “四金”免税影响百姓生活

2006-7-14 9:28 水母网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有关部委下发通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四金”免税政策的实施,究竟能够对普通市民的生活产生什么影响呢?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个税起征点变相提高

  7月6日,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作出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将免征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个人实际领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同时细化指出,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此新规,烟台大学高光锐教授解释到:“免税比例提高后,对于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10%的个人而言,他交的个人所得税会更少,相当于变相提高了个人所得税扣除额。如果再加上其他三项保险的优惠政策,居民的个税每月费用扣除额度不止1600元,而是达到了2000元以上。”

  12%非硬性缴存比

  根据有关专家的解释,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政策实质是将住房公积金的纳税起征点上调至12%,即公积金单向缴存额占职工工资总额超过12%的部分,需要缴纳个税。该政策本质上是对公积金制度的一种鼓励,这样做意味着公积金缴存额度即便提高到12%,也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市有关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5%调整为6%,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中方职工的公积金缴交率可调整至10%.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单位经市住房委员会批准,缴交率可适当提高。该规定实施6年来,我市实施的仍是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单位和个人各6%的政策,这与国家的最新规定并不冲突,因为国家规定的12%是相对于个人所得税免税比例而言的,并不代表公积金缴存额度就正式提升至12%.

  “四金”免税何时惠及市民

  我市公布的2005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16801元,有关部门据此确定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限为840元,最高限为4201元。目前,我市已经实行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保合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一个缴费基数。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根据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的原则,我市许多市民并没有享受到免税优惠政策。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的孟先生告诉记者:“我的工资加上奖金每个月可以维持在3000元左右,而单位每月只给我缴纳60元的住房公积金,而按照6%的缴费额度,我的公积金每月要缴纳180元;同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也仅维持在1500元左右,这与正常的计算收入相差很大。”

  据记者了解,在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高收入行业如通讯、烟草、金融等领域,它们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都往往较高,这与我市其他行业对“四金”免税额度的漠视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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