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发票专用章的管理,防范社会不法分子利用发票专用章进行违法活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今年8月1日起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部署和省局推广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工作安排,日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下发《关于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紧急通知》(粤国税函[2006]350号),就纳税人是否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的有关问题给予明确。
通知要求,各级国税部门在2006年8月1日起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同时,必须要求纳税识别号有变更或重码的纳税人按规定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
纳税人在启用新发票专用章的同时必须对旧发票专用章进行作废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领购发票环节就地对纳税人的旧发票专用章削角后交回纳税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