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纳税就可以换取中考加分?荒唐!明眼人看到这样的新闻都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可是这却是发生在福建漳州的真实事情。“经漳州市政府办审核公布的2005年度漳州市民营企业前100名的纳税大户的控股企业主的子女(外商子女也参照本规定执行),可享受加20分(课改实验县13分)的照顾。”(7月13日《海峡都市报》)
就在今年各地高考考生及家长发出“裸考”疾呼,香港几所大学发出拒绝“加分”、只看考卷分数的宣示之时,这样一个明显违反教育公平性原则的加分政策,却仍然为漳州市中考招生所采用。分析这条政策出台的背景不难发现,民营企业是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在沿海地区,非公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比重上升,能够提供许多就业岗位,增加财政收入。于是,当地政府就依着这个思路,对非公企业出台了更多的鼓励措施。但是,为了经济增长而打教育的主意,实在是动了歪脑筋。
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是什么样的?是属于全体人民的。所以,它的特征就应该是公平性。非公企业家纳税多,凭借的是他们自己的经营能力,与他们的子女何干?他们的子女是因为比父母是其他阶层、其他职业劳动者的孩子多了一种能力应该得到奖励,还是因为他们是弱势群体所以应该得到特别照顾?按这样的加分政策而进入更好高中的这部分非公企业家子女,是不是等于享受了特别为他们开办的更优质的教育,而这种教育难道不是靠全体纳税人的钱来养活?那么这样的教育还是全体人民所平等享有的吗?这样的教育还是“人民满意的教育”吗?
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这种平等,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应该是“基于能力的教育公平”,即受教育者根据其公认的受教育能力决定其接受什么层次的教育。但是,这种加分政策明显侵犯了考生的平等权利。试想,在贫穷的农村,过早地承担起家庭重担的少年,可能他所在的学校硬件设施不好,师资配备不齐,忙完家务后拼命读书,努力了9年,而他却或许因为一两分的差距而在中招中被重点高中拒之门外。而那些住别墅吹空调的非公企业家子女,就可能仗着自己父母的纳税额而轻轻松松进了重点中学(我们走过中考的人,对于20分/710分或13分/450分的重要性是十分清楚的)。他们在悬殊的学习条件下读书、考试,却享受着截然相反的待遇,平等权利何在?
对教育来说,孩子对价值认知便成了金钱本位。记得小学的《思想品德》课本上有这么一段话:“滴自己的汗,吃自己的饭,自己的事自己干。靠人、靠天、靠祖上,不算是好汉!”可是,现实的教育中,孩子们却得到了这样一条信息——“滴父母的汗,吃父母的饭,自己的事父母干。只要靠祖上,中考就能当好汉!”——这与《思想品德》课本所论完全相反。政府为了本市的GDP,根本没有顾及孩子的精神文明教育,这种GDP至上的思维模式是改革期社会意识的发展没有跟上社会存在的结果,而身为成人的教育者竟偏偏对这个弊端视而不见,反而跟着腐朽的社会文化走,这是教育的悲哀,真乃“师道之不复也”。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该加分政策下另一条同样加分幅度的政策:获得福建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烈士子女等可享受加20分(课改实验县13分)。见义勇为者是社会应该褒扬的,他们的家庭是弱势群体,他们是流了血的,这样的加分是绝对应该的。可是多纳税就能换来加分,实在给人以精神、鲜血、勇敢与金钱同价的感觉。社会主义荣辱观告诉我们,“以艰苦奋斗为荣;以辛勤劳动为荣”。而这项政策的执行,却恰恰反映了相反的荣辱观——拜金主义的荣辱观,如何让下一代成为艰苦奋斗、崇尚劳动的一代?
从非功利的价值上来看,教育应该促进社会平等和社会稳定,给人提供公平竞争,向上流动的机会,帮助弱势者改善其生存状态,而被视为实现社会平等的“最伟大的工具”。而这项政策的实行,却阻碍了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的子女向上流动的机会,必然使贫富差距更加拉大。这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背道而驰的。
一个服务型政府,它纵然掌握着中招管理权,但仍然只是起到“裁判员”的作用,在中招过程中按人民的意志制定规则,并监督执行即可。凡是与中招没有关系的事项要干预中招,就应该通过行政听证等制度让广大人民选择。这一明显违法违宪的政策,本质就是政府的权力寻租——通过将所拥有的中招管理权施与小部分人好处(却有害大部分人),来获得自身所需要的高GDP额。它的出台,与政府职能转变缓慢,行政制约因素的缺失有很大关系。
据此笔者认为,此项政策若继续实行,危害极大,势必造成价值缺失,荣辱错位,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请不要再人为地用铜臭污染洁净的校园。引用圣雄甘地曾对印度当政者说过的一句话作结:“在做出任何决定之前,想想你见过的那些最穷困者的面孔,想象你的决定将会给他们带来什么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