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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发布8月1日起北京全面强征房产个税

2006-7-27 9:18 新京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内容提要: 国税局规定8月1日执行;已购公、经济适用房装修费最高扣额为房屋原值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为10%.

  自8月1日起,所有地税局将强制征收房产出售个人所得税,而且会与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在北京纳税人网发布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对强制征税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引证了业内一直猜测的“先税后证”的说法。

  自亦庄地税局从2006年6月15日开始试点强征个税以来,个税何时全面征收便成为热点话题,此次通知的发布终于使这一问题尘埃落定。

  精装房不能重复扣除装修费

  亦庄经济开发区二手房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按2003年北京市地税局等三部门文件执行,征收税率为20%,商品房再次交易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销售额-购买价款-合理费用)×20%.《通知》对商品房、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的“房屋原值”做了具体规定,对于“合理费用”,《通知》中也明确指出,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对于消费者普遍关心的住房装修费用,《通知》表示,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规定比例内扣除,其中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为10%.但如果纳税人原来购房就为装修房,就不能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了。

  房屋原值无法确定,个税最高不超过转让收入3%

  根据《通知》,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此外,《通知》还首次规定,纳税人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没法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相关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 -3%幅度内确定。

  二手房交易量将再受影响

  信一天市场部负责人罗煜认为,对于全面起征个人所得税,北京市二手房市场将受到新一轮震荡,尤其是次新房市场。

  近年来北京次新房交易量大幅上升,目前北京整体存量房交易中次新房比例占近40%,由于营业税征收将挡住一大批5年期次新房入市,即便入市的房源9成以上房主也会将税金转嫁给买方,这就直接提高了市场成交单价。如果再加上征收个税,次新房的交易成本将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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