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将有所调整。昨天,笔者从省地税局了解到,为提高我省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依法加强和规范地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浙政函〔2006〕50号),省地税局日前发布了《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除乡行政区域外,浙江省内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和土地,均应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另外,在乡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含务工人员)超过5000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且区域内企业数量较多或规模较大的集镇或工商企业集中地,经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可作为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还要求各地依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的征税范围,组织力量开展对新增税源的调查和摸底,进一步加强税源信息的登记和录入工作,继续扎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新的征税范围规定实施以后,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进行合理的划分和调整,如要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必须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据了解,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