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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调整税收政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2006-7-3 9:37 新华网 【 】【打印】【我要纠错

  针对当前企业发展循环经济遇到的投资大、负担重等问题,山东省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循环经济的扶持力度,积极为企业解难。

  山东省地税局日前出台规定,对生产节水、节能等产品的关键设备以及政府拟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型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关键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批准后,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产税的照顾。

  为促进清洁生产,山东对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鼓励环境保护,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因污染、扰民而由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企业,在自行转让原房产时,报经地税机关批准,可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照顾。

  山东地税部门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循环经济企业,将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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