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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剥夺了纳税人的“权利感”?

2006-7-8 10:9 山西晚报 【 】【打印】【我要纠错

  据本报今日报道:9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有关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俗称“起征点”)举行立法听证会,而围绕个税起征点、纳税人权益的争论仍在继续。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纳税人的“权利感”缺失正成为个税征收不得不面对的一种“尴尬”,甚至于成了一些人“避税”的理由。

  “权利感”是与“义务感”相对应的一种认知,是对自己履行义务之后的一种合理诉求,也是维系社会和谐与公平的一种重要因素。在我们这个日渐平等与进步的社会中,多数公众“权利感”缺失所透露的不公平,当引起关注。

  毋庸讳言,权利与义务需要成文的法律来加以明确,而公民“权利感”的缺失往往与公民权利的规定欠明确有关。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绝大部分在对公民义务做出要求时,均对公民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纳税问题上,对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往往语焉不详,宪法中也只是规定了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而并没有明确地指明纳税后的公民将享有怎样的权利。

  事实上,在各种现行的税法当中,不止是个人所得税,包括其他一切对于自然人和法人纳税责任的规定中,都缺乏真正明确的对纳税人权利的表述———这正是造成目前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企业法人)“权利感”缺失的重要原因。

  社会上特别是税务征收部门缺乏纳税人意识,是造成纳税人“权利感”缺失的又一原因。在税款征收中,吃拿卡要、暴力征税等缺乏对纳税人必要尊重的事件时有发生———纳税人在整个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找不到权利感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面对这样的权利现状,又如何能激起他们的纳税积极性呢?履行这种没有“权利感”的义务,怎不让他们心怀怨言?

  此外,尽管我们一再强调税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是真正的税款用途向纳税人公开,还停留在相对初级的阶段:税务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对于税款的支配,还远未达到对纳税人负责和向纳税人公开的程度;纳税人缺乏对政府工作人员行政的必要监督或话语权,更是造成纳税人“权利感”失落的直接原因。外国电影上常有这样的镜头,一个公民可以底气十足地指责某警察工作不认真:“我是纳税人,你的薪水是我们支付的,我有权监督你的行为!”但现在中国的普通老百姓,谁敢?

  显然,对于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主体,必须给予相应的权利归属作为回报。因为,“权利感”不仅关系到纳税义务的履行,也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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