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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董条例即将颁布 说明程序撑腰中小股东提名权

2006-8-5 12:23 中国证券报·钟正 【 】【打印】【我要纠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送审稿)》已由证监会起草完毕,在作进一步修改之后,由国务院批准颁布。送审稿特别增加了一道“说明程序”,即董事会应当将符合规定的所有被提名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被提名人未被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告知提名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送审稿中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说明程序”的设立目的是,防止因董事会不将被提名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而使中小股东的提名权流于形式。

  针对实践中独董独立性不强,知情权、查阅权等履行职责所需的权利缺乏制度保障,责任机制不健全等,送审稿都相应作出规定,在保障独董独立性方面、具体行使职权方面都要更具体、更具操作性。业内人士指出,“花瓶独董现象”有望改观。

  送审稿明确,独董享有“特别职权”,即独立董事除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经独董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董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及其他特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同时,为使上述职权得以落实,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独董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及时向独董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保证独董的知情权。独董行使职权时,可以向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查,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情况与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为保证独董的独立性,送审稿详细列示了不得担任独董的情形: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人士;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自然人或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以及他们的配偶、直系亲属;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单位或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员;控股股东附属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等。

  还包括符合相关规定的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中介人员,以及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等。

  不过,有专家指出,送审稿中对于独董津贴仍规定由上市公司给予,这仍有可能影响独董的独立性,应考虑加以修改。

  有统计显示,我国上市公司设立独董已有近6年的历史。截至2005年底,全国1377家上市公司已配备了4640名独董,平均每家公司达3名以上。今年初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独董制度,但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的起草,正是为了完成这一立法任务,为独董切实履行职责、发挥应有的作用提供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