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正式出台了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细则,并转发了国税总局的文件。
个税与营业税同征同管
细则中明确规定,各级地税部门要对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与营业税等税种实行一体化管理,同征同管。对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未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手续的房产,不得开具房产销售发票。而据记者了解,我省现行的营业税是采取严格的“先税后证”征收办法。
细则中还提出,个税可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产权过户或财政部门在征收契税时代征,或在房产产权登记场所开设税收征收窗口。
“先买后卖”也可免税
国税总局文件中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我省出台的细则中,对这一规定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还增加了“先买后卖”的免税条件:个人在购买住房后,1年内转让原有住房的,对其转让原住房的所得,可按规定给予部分或全部减免个人所得税。
各市、县地税部门需开设房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专用账户。地税部门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并将代保管资金专户存储。
核定征收标准各市确定
纳税人未完整、准确提供房产原值或其他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产原值、费用和应纳税额的,实行核定征收。对于普遍关注的核定征收标准,我省细则中并未明确规定,只是将幅度定在1%~3%之间,由各市地税部门根据房产的区域位置、建造时间、结构类型、价格水平等因素,在此幅度内确定。
另外,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省地税局明确规定,“惟一家庭生活用房指夫妻双方同时只拥有一套生活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