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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内地签定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具体安排今公布

2006-8-21 9:33 中新网 【 】【打印】【我要纠错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为避免“双重征税”以及“双重不缴税”,国家税务总局与香港已签署一份新的税务协议,并于今天公布具体安排。

  香港财政司司长唐英年、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以及税务局局长刘麦懿明,今日将举行记者会宣布已与国家税务总局签署《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协议。

  香港与内地税务部门签署一份新的安排协议,清楚定明部分间接税包括利息、股息等投资收入的缴税方式。为打击偷税漏税行为,两地税局将互换资料,但会以“密件处理”,避免用作其它用途。新安排将于明年3月,也即香港新一财政年度开始落实。

  据悉,新的安排协议会增加“不动产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董事费”和“退休金”等具体条文,规定与这些收入相关的间接税的具体缴税方式,明确规定港人在内地工作、经商,或内地人士在香港的工作、经商所得的税收安排。当中将清楚说明哪些税款由香港征收,哪些又由内地征收等问题。此举除可避免双重征税外,亦旨在打击日渐严重的偷税漏税问题。

  目前在内地设厂或商业机构的港资企业约有九万间,而在内地工作的也逾十万人,过往他们常遇到的税务问题,例如被双重征税等,可望得到解决。另一方面,内地企业及人才在港也日渐增多,新安排也有望界定他们的税务应如何处理。

  此外,根据新安排,亦会增加“情报交换”条文。两地税务部门将允许交换资料,尤其是在打击和防止偷税漏税的案件上。不过,为确保有关情报不会用作其它用途,新安排规定“一方收到的情报应作密件处理,仅应告知与本安排所含税种有关的查定、征收、执行、起诉或裁决上诉的有关人员或当局”。

  事实上,内地与香港税务部门曾在一九九八年签署了一份避免双重征税的备忘录,但当中只制定了原则性问题,条文亦只有七条,缺乏较具体的指引,实际操作时存在许多问题。其后两地部门展开多次磋商,并于今年三月十六日草签协议。刘麦懿明当时称,希望一年内可正式签署协议,而现时进度远较预期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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