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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朗讯讨债案背后 跨国公司外籍高管逃税百亿

2006-8-17 10:21 21世纪经济报道 【 】【打印】【我要纠错

  8月15日下午2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32法庭。

  案件主角陈启雄并没有出现在法庭上,而是委托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杨春宝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管辖异议的法律函。

  作为前朗讯中国供应链网络总经理,陈启雄被朗讯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简称朗讯中国)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不当得利139万元,并支付利息4524元。

  这也是近两年内朗讯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涉及高管的又一次财务丑闻,2004年4月,当时的朗讯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COO等四人由于违反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而被公司开除。

  139万元个税争议

  朗讯的内部资料显示,陈启雄为美籍人士,于1997年加入朗讯,曾担任过上海朗讯科技传输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

  2004年2月20日,陈启雄与朗讯科技亚太区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2004年3月1日起,担任该公司中国供应网络部总经理职务,其办公地点为上海朗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朗讯),其薪水由朗讯科技亚太区有限公司支付。

  “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第10条的约定,陈启雄在朗讯工作期间的个人所得税由其个人负责向内地税务部门申报。”朗讯中国代理律师段和段律师事务所金冰一告诉记者。

  金冰一解释,依照内地税务机关的规定,陈启雄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由工作地的单位代为申报,并代扣代缴相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上海朗讯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财务部门,于是由朗讯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代为缴纳个人所得税。上海朗讯的其他员工也是由朗讯中国上海办事处代交个人所得税。

  “朗讯中国上海代表处共分34笔,为陈启雄代缴了139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金冰一透露。而按照这个个人所得税来计算,陈启雄的月收入应该在15万元以上。

  2005年11月,陈启雄从朗讯亚太公司离职,并在随后加入了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2005年12月8日,朗讯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便向陈启雄发出了催款信函,并同时发了催款的邮件。

  “打电话不接,邮件不回。”金冰一告诉记者。在这种情况下,2006年6月底,朗讯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便委托金冰一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陈启雄返还朗讯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代为缴纳的139万元个人所得税,并返还利息4524元。

  “陈启雄现在飞利浦公司工作,其办公地址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朗讯中国却在上海第一人民法院起诉,所以我们申请了管辖异议。”杨春宝对记者解释。

  由于陈启雄最近出差国外,记者未能联系到陈本人。

  朗讯再现财务漏洞

  “这种代缴是有问题的。”一位个人所得税法方面的专家告诉记者,因为朗讯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本身的所得税和营业税是按照税务局的核定来交,而陈启雄的劳动合同是跟朗讯亚太签订的,如果税务局不认定这种代缴,那么上海代表处便不能给陈启雄代缴个人所得税。

  “陈启雄的合同上注明是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并没有说要代扣代缴。”杨春宝如是告诉记者。而且作为美籍人士,其薪水可以在香港领取,究竟该在内地还是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有待商榷。

  事情的疑点还在于,朗讯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是在陈启雄离职之后才提起诉讼的,实际上,在近两年的时间里,不管陈启雄的薪水是通过朗讯亚太还是朗讯中国发放,朗讯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实际上都可以扣除为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钱在朗讯的财务体系里发放,要扣除随时都可以。”杨宝春认为,朗讯上海代表处在陈启雄离职之后才追讨这笔钱,其动机值得怀疑。

  而有关人士还透露,陈启雄在离开朗讯的时候,是办理过离职手续的,其离职清单上显示各项事情都已经办理完毕。

  “朗讯的财务制度也存在问题,上海办事处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应该马上向陈启雄要回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这样才不至于占用公司的资金。”上述个税专家也表示,这么长时间没有要回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在财务报表上如何反映将是一个问题,“其财务制度上肯定存在漏洞”。

  实际上,2004年朗讯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COO等四人违反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而被公司开除,其出事原因就在于财务方面。

  外籍高管逃税路线图

  “很多跨国公司的高管在跟其欧美总部或者亚太区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都是约定其个人所得税由自己申报。”这位个人所得税法专家告诉记者。

  该专家告诉记者,在跨国公司中,许多外籍人员收入的大部分是由派遣其来中国的境外公司支付的,境外支付的这部分应自行申报,但如果这些高管不向税务部门真实申报,境内公司无从知道其境外收入情况,也无从协助追缴。

  另外,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公民,一个纳税年度在我国居住满183天方可对其境外收入征税,无税收协定的则为90天。许多跨国公司的外籍高管人士即利用此条款游走在中外之间,只要在中国工作不达到规定天数,中国的税收部门就无法对其境外收入征税。

  根据公开资料,外企高管利用外籍身份并自行申报的方式偷税数量不在少数。2004年7月,一家外国企业驻京代表处向北京地税涉外分局补缴了其2001年至2003年的未缴个人所得税款,其中,3名员工的补税金额达到2300万元。2003年,长春一汽大众52名外籍员工就被查处利用这种方式偷逃税574万元。

  北京市地税局的一项统计也显示,到2005年7月15日为止,北京地税局已发现34%的跨国公司代表处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查处补缴个人所得税收入6356万元。

  “估计每年在中国的跨国公司外籍高管,利用这种方式逃税的规模在百亿元规模。”这位个人所得税法专家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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