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明确表示,“十一五”期间,中央和省级财政将分别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每年按2005年实际拨付数为基数列支出预算;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电影发行单位实行营业税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十一五”期间,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继续实施促进电影事业发展的有关经济政策,从电影放映收入中提取5%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通知》继续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