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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物投资的设备退税 税总欲鼓励我企业走出去

2006-8-30 16:11 中新网 【 】【打印】【我要纠错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崔俊慧日前表示,《通知》对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实行退税政策,是支持“走出去”战略相关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鼓励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具体措施之一。

  崔俊慧指出,鼓励企业“走出去”战略是中国为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中国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对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实行退税政策,是支持“走出去”战略相关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鼓励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具体措施之一,具有重要意义。

  他还表示,在原有的规定中,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前应先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认定。但在实践中发现,一些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在未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前就已出口了货物,按照原有规定这些出口货物无法办理退税。

  为解决这些企业的实际问题,这次调整了相关规定。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前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其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崔俊慧说:“需要说明的是,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是税务机关有效实施出口退税管理最基本的条件,我们虽然调整了相关规定,但仍然要求出口企业应先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再从事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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