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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差额20%到全额1% 个税计税方式为何大调整?

2006-8-2 15:42 我爱我家  【 】【打印】【我要纠错

  8月1日是征收个税的首日,据悉,北京市地税在其下发的通知中称,如果不能提供屋原值的,将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能提供完整资料的,按应缴个税额的20%计算。同样,在上海地税出具的最终的实施细则中,也提到了普通商品房按照住房转让全额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非普通商品房按全额的2%代收。

  针对从“差额的20%”到“全额的1%”这个执行细则上明显的转变,“我爱我家”认为,是由于实际征缴过程中个税征收操作的困难所导致的,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1)征收个税“取证难”。购房多年以后,部分业主可能已经遗失了相关的法律文件和凭证,如装修发票、购房发票、税票、购房合同等。没有相关的文件,对于计税房屋的原值就变得不好认定。

  (2)“出售价”核准计算复杂。北京近期出台了新版的“最低计税价”,房屋的出售价计算相对复杂,除在区域平均交易价格上进行计算外,对于有争议的房屋还需要对楼层、户型等进行系数修正。个税征缴过程中,出售价格的计算在有争议的情况下,进行系数修正的计算方式也显得较为复杂。

  (3)“合理费用”认定环节繁多。出售价格计算复杂,房屋原值又因为丢失无法认定,再加上中间的抵扣环节中的税费、装修费、贷款利息等都需要有相关凭证或专业机构出具证明,使得合理费用的确认变得环节繁多。

  总体而言,以上三点导致了目前个税征收在操作上困难较多。“我爱我家”认为,如果在市场发展过程中能够顺利解决以上几个问题,日后普遍征收“差额20%”的个税方式较为容易实现;而如果短期内无法解决,则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会执行“全额1%”的个税税率。

  最后,“我爱我家”房产专家提醒消费者,征收个税的影响远没有征收营业税带来的影响严重。如果按总额比较,营业税须征收5.5%,而个税只需1%;即便按20%征收,个税是按差额征收,其中还会减去部分合理费用及其他抵扣项目;另外很多房屋可以享受到各种优惠政策甚至是免税政策。因此,对于“置业升级”等有着合理出售意愿的房屋业主而言并无太多影响,也无须惊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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