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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两税合并系列问题 新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篇

2006-8-22 17:41 正保会计网校·鬼谷子 【 】【打印】【我要纠错

  在6月3日召开的以“增值税转型和企业所得税改革”为主题的中国税收高层论坛上,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表示,新一轮税制改革已经启动,推动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是税制改革的重中之重。

  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是个系统化的工程,一系列问题需要进行考虑和解决,比如两税合并的税率统一问题,税前扣除问题以及税收优惠的处理问题等,另外还有对于新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界定的问题,即建立法人所得税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方向是两税合并,首要问题是建立法人所得税(图:搜狐财经)

  系列问题中,法人所得税问题至关重要

  法人所得税问题是关系到我国未来新的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界定的重要问题。在“增值税转型和企业所得税改革”为主题的中国税收高层论坛上,王建凡说,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包括以下重大内容:一,要实行法人所得税,与国际接轨。可见法人所得税的问题是两税合并的首要问题,也是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建立法人所得税就可以首先将新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界定在企业法人的范围内,为确定和解决两税合并其他的问题建立一个总体的框架。可以说两税合并其他的问题如税率统一的问题,税收优惠的处理等问题都是在纳税义务人确定的前提下产生和解决的。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在纳税义务人确定上存在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凡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依一定的税率课征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33%,另有两档照顾性税率18%和27%.

  从理论上讲上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是属于中间范围的规定,必然会造成规定的疏漏和重复。比如在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制企业投资人纳税的问题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从企业分得的收益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个体工商户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两部所得税产生了矛盾和冲突,个人独资企业存在重复纳税的情况。这在2002年的时候才由附加规定的方式解决,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纳入到个人所得税中。

  另外是对于一些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并没有纳入所得税的征税范畴,存在漏征的现象,导致两部所得税法都存在纳税义务人界定存在问题的现象。

  新的企业所得税采用法人所得税的界定方式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日前表示,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包括以下重大内容:一,要实行法人所得税,与国际接轨。法人所得税在国外是很普遍的,但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企业特别是内资企业所得税一直按照独立核算企业界定纳税人,新的所得税将来要走向法人所得税,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包括母公司下属的子公司等均不具有纳税资格。

  在企业所得税的界定中有三种界定方式可以选择,即公司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从范围上讲,公司的范围最小,其次是企业最后是法人,中国民法通则把民事主体划分为法人和自然人,相应设立法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不仅符合法理依据,而且涵盖所有的纳税人,法人范围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按照所得税的设置看,自然人法人可以纳入到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畴,而剩下的非自然人法人的所得税问题就需要实行法人所得税界定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来规范,这是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有利于统一税法和诸多法律存在的分歧。

  另外可以解决总公司,分公司和母公司、子公司征税问题,避免现内资所得税纳税人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难掌握的矛盾;二来符合国际惯例,目前大多数实行综合所得税的国家,都有实行以法人确定纳税人,这样便于被国际经济交往认可;再就是国家已公布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这些相关性企业界法律制度的建立,为实行法人税提供了条件。

  新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命名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命名上也存在很多意见,至于合并后的税制名字,仍用“企业所得税”为好,这有个习惯问题,但将来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改善称公司所得税,简称公司税。对于直接采用法人所得税的称呼也未尝不可,不过根据国际惯例和我们的习惯采用公司所得税是比较受普遍认同的,而由于我国的企业公司制度远没有完善,叫公司所得税首先在纳税义务人的确定上不符合我国的情况,容易产生误解,仍沿用企业所得税的称呼比较好也容易被人们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