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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房产个税细则 装修费可按发票据实扣除

2006-8-12 9:18 新京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售后一年内重新购房者,可有条件免税

  本报讯(记者申剑丽)前日,北京市地税局出台二手房转让的有关细则称,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确定房屋原值时,按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标准执行;出售自有住房一年内重新购房者,其之前缴纳的个税可有条件全部或部分免除。

  装修费不超标可按发票据实扣除

  细则规定,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以采取核定征税,核定征收率暂按1%执行。

  通知还指出,对不采取核定征税的,其装修费按合法有效发票据实扣除,同时不得超过以下扣除比例,即: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通知特别指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确定房屋原值时,按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标准执行。

  自用5年以上家庭惟一住房转让免征个税

  通知指出,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免税的具体办法为: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可申请全额退还出售住房时缴纳的个税;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可申请同比例退还出售住房时缴纳的个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税;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的申报内容进行仔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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