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间,国家如果对民族贸易县和边销茶定点企业进行
重新调整认定,按调整后的范围执行。据了解,在2005年年底以前,国家曾实行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与此同时,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一直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