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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俭学收入免征营业税 但应按劳务报酬纳个税

2006-8-26 10:8 南方网 【 】【打印】【我要纠错

  不少高校的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在学校进行勤工俭学,今年暑假期间,广东某高校外语专业的阿聪决定到学校图书馆做翻译工作,学校支付给阿聪酬劳是1100元。勤工俭学的收入是否要交税呢?阿聪带着这个问题拔通了广州地税12366-2服务热线。

  12366-2服务热线的咨询员解释:按照规定,对于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是免征营业税的。但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则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咨询员进一步解释,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劳务报酬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要实行加成征收。为简便计算,对加成征税也可采用速算扣除数法。每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每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所以阿聪取得报酬按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100-800)×20%=60元。

  广州地税局提醒,今年暑假即将结束,学生在假期开展勤工俭学所取得的收入,应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按照规定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