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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个税可能促使房价上涨

2006-8-4 8:36 广州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自8月1日起,国内居民在进行个人二手房转让交易时,所得收益须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税率为固定的20%。截至今日,该项政策已经正式实施4天时间,东莞二手房交易市场对此作出了怎样的反应呢?据记者对东莞市二手中介公司的走访,东莞二手房市场反应比较平静,没有出现其他城市那样的集中过户、拥堵交易所的情况。

  受到新政的影响,广州、深圳等城市在8月1日前夕都出现了集中过户的高潮,房屋卖家纷纷打出“限时优惠”,购房者们则想抓住最后的时机,抢在政策正式实施前办理好过户手续,以规避20%的个人所得税。

  没有出现集中过户情况

  但据记者对东莞市二手中介公司的走访,东莞二手房市场反应比较平静,没有出现其他城市那样的集中过户、拥堵交易所的情况。

  据同步地产区域经理蓝文亮介绍,东莞与广州、深圳等地相比,房屋过户周期较长,即使市民想抢在新政出台前过户,在时间上也来不及,所以市场对国家税务总局强征20%个税的反应较为平静。据东莞市地税局介绍,东莞市关于二手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与现行标准基本相同。由于早期有些中介机构做假,有帮助买卖交易双方避税的行为,所以,地税局和财政局还设置了相应的缴税底限,如果成交价与底限偏离过多,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一般说来按照从高原则认证。此次,税务总局强征个税实行后,市民买卖房屋如实申报便可。

  市场不变心态变

  据东莞市二手房交易热点东城片区一些中介公司反映,自今年六月以来,新政接二连三出台,市场对政策的反应已经凸显,交易量受到一定影响之后已经开始适应新政,加上此次个税征收政策,市场对政策已经有了接受心理,所以市场销售状况也看不出变化。由深圳进驻东莞的华人天厦地产总经理毛绪斌说,他当时进驻东莞,看好的就是东莞健康的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一直以来都有征收。所以此次国家税务总局8月1日强制征收个税,对于东莞二手房市场影响不大,而且一些诸如装修费用剔出个税征收范围的细则规定,对于征税反而有促进作用,市民心态也有所变化。

  东莞市金信联行置业有限公司分行经理谢本宁也表示,由于东莞市的个税政策一直都有实施,所以这次国家税务总局的新规定对于东莞市的消费者来说并不算突然,不会造成较为明显的影响,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市场反应比较平静。

  交易量放缓但不会持续

  同步地产区域经理蓝文亮告诉记者,新政的出台,将使东莞二手房交易市场近期的交易量放缓,但这种负面影响不会持久。蓝文亮说,新个税政策增加了税收额度,为了避免损失,业主可能会选择将原定出售的房子转为租赁,从而导致二手房房源稀缺;或者提高房价,将税费负担转嫁给购房者,这些举动都会导致二手房交易量放缓。他同时也称新的个税政策不会对东莞二手房市场造成长期影响,消费者都具有一定的心理承受能力,在持币观望一段时间后自然会恢复购房热情。

  个税一般都转嫁给购房者

  21世纪不动产广安加盟店销售经理高霞告诉记者,东莞一直以来都是按照两种方式征收个税,如果房屋卖家手头持有最初购房时的购房发票的,那么,个税征收则按照评估价和发票价差额的20%来征收;如果卖房者没有发票,那么按照卖房款全额的2%来征收。不过高霞说,无论是按照哪种征税标准,个税通常都是转嫁到购房者的头上,这已然成为业内不成文的规定。

  汇诚地产分行经理雷阳认为,虽然东莞市以前对于二手房交易征收过个税,消费者具有一定的承受能力,但仍然不能忽视国税总局此次出台新政对东莞楼市造成的冲击。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东莞市二手房房价将会上涨,从而影响到整个二手房交易市场的运行。他以东莞市东城区为例,这部分地区的消费群体购房水平一般为三房,价格在30万至50万不等,交易的平均收益在5万至7万之间。实行新的个税政策后,每套房屋交易要多交1万至1.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对于业主来说,这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卖房者必然要将这笔费用转嫁到购房者身上,从而导致房价上涨。

  而对于消费者来说,面对高额房价,只会促使他们持币观望,从而出现房价升高、交易量放缓的局面。对于高收入群体来说,这种情况没有什么影响,但对于经济能力有限,真正需要二手房的消费者来说,这种做法无疑是将二手房的大门向他们关闭了。

  税费计算公式

  应缴个税=应纳税所得金额×20%

  应纳税所得金额=转让房屋所得-房屋原值-合理费用(装修、手续费等)

  例如:如果王女士在购买了一所80万元的房屋后,将这所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售出。假如相关合理费用总共为5万元,那么李先生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80-5)×20%=3万元。

  房屋原值的计算办法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合理费用的计算办法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如果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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