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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可在住房转让收入1%-3%比例内征收个税

2006-8-2 8:41 新华网  【 】【打印】【我要纠错

  税务总局:税务机关可在住转让收入1%-3%比例内核定征收个税

  在二手房交易中,如何避免交易双方采用低报房屋交易价格等手段逃避税收?在8月1日开始执行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表示,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不实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比例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对二手房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不是一项新政策。一些地方二手房交易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够理想,其中规定不够具体,征管程序不够严密是一个原因。因此,税务总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征管的细则。

  这位负责人表示,为加强房地产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税务总局提出了“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思路。即房地产管理部门把缴纳契税作为办理产权过户的前置条件,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房地产转让的契税信息,加强其他税种管理。

  据了解,税务总局已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的要求,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对于暂没有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进一步堵塞二手房交易中个人所得税征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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