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1日起营业税征收期限的延长给原本活跃的二手房市场进行了一次降温,而个税征收风波的再次掀起,二手房交易有陷入冰点的趋势,消费者普遍感到谈税色变。在两税齐征时代,此时购房是否合适,消费者备感困惑。但北京中原三级市场部研究人士建议消费者的是,个税政策并不是如想象中支出增加许多,对于个税政策应正确理解;另外,消费者在购房时观念需要改变,尽量购买一些免税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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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政策涵义,税费交纳并不是太多
个税的征收并不是新政策,其实,早在1994年起,对于房产、汽车等大宗财产就开始征收所得税;1999年下发个税征收规定中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些特殊情况作了优惠政策,但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政策始终未变。而此次个税政策的出台,并不是新政策,只是对原有规定的完善与细化。
1)对公房市场影响不大。根据京地税个[2006]348号文中规定,公房购房时间的认定参照(京地税营〔2005〕34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可凭原购房发票或合法付款票据证明的第一笔购房款交纳时间作为购房时间。如果照此规定,大部分公房购房时间在5年以上。根据免税条件(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说对公房市场影响不大。
2)对于二手商品房来说,支付个税额度并不高,占购房所有税费支付的12%左右
从目前市场来看,以产权证上时间为准来作为二手商品房的购房时间,有80%二手商品房属于个税征收范围。但由于108号文中对扣除项目作了增加,因此,从征收额度来看,其实并不高,对消费者影响不太大。另外,若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个税可按转让收入的1%计算,可见,此次个税考虑更加周到、明确化。
以一套2003年二手商品房为例,70平米,售价49万元为例。目前出售,此套房屋均处于营业税和个税的征收范围内。从目前市场交易情况来看,卖方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均由买方来承担。
此时,买方需支付费用如下:
契税:490000×1.5%=7350元 印花税:490000×0.05%×2=490元
卖方转嫁的费用:营业税:490000×5.5%=26950元
个人所得税:暂按转让收入的1%计,490000×1%=4900元
买方总共支付以上税费为:39690元,其中,个税支付额占所有支付税费的12%左右
3)符合条件可免征个税,不搞一刀切。对于个税的征收政府仍然采取一系列优惠措施,符合下面情况可免征或少征个人所得税。即,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可申请全额退还出售住房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可申请同比例退还出售住房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消费者来说,应正确理解个税政策的内涵,不要盲目认为个税是对消费者购房是一个致命打击,其实个税征收对消费者影响并不太大,应理性视之。
目前避税方法有多种,但风险极大,无保障
个税征收的额度虽然不高,但消费者的观念一时间很难转变过来,由此而引发自营业税、个税征收以来,各种避税方法辈出。但北京中原三级市场部研究人士建议消费者,有些方式虽然可以避税,但风险极大,无保障,一定要理性处之,切不可因小失大。
目前逃税的方法常用有如下两种,一是假赠与;二是签订黑白合同。
赠与公证风险:
首先,假赠与代替真买卖中,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以合法形式掩盖逃避税收的目的,所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房屋赠与代替买卖逃避税收的行为显然归属无效。
其次,假赠与代替真买卖中,卖方有可能不能依据买卖合同全额取得卖房款(包括追究对方的延期付款责任);而买方依据买卖合同取得房产的权利也不能得到法律有效保护。
第三,假赠与代替真买卖从而逃避税收的行为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可能受刑事制裁。
第四,赠予人不对标的的瑕疵负责,故赠与后如房产本身存在问题很难要求赠予人承担责任。
第五,赠与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能被撤销,受赠人可能人财两空。
另外,在目前市场上的避税方式中还有一种就是签订黑白合同。此种方式对于买卖双方来说同样存在着巨大风险。
对于卖方来说:
一是存在拿不到足额房款情况,因为买方可以各种理由提出抗辩,比如说:在多出的房款写作物业附属设施补偿的情况下,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买方可以此补偿价格较高,显失公平为由拒绝支付此部分房款。且黑白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此种合同是属无效合同,如果发生争议卖方也不会受法律保护。
第二,如果税收机关有明确证据证明此黑白合同是以逃税为目的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进行税收追缴,严重的还可能涉及逃税罪的问题。
对于买方来讲:
现交易价格较低,在未来买方有意愿出售该物业,会存在原始购房价格较低,欲出售价格与原始价格差额部分偏高,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高,如遇到政策不断的调整,存在政策性风险。
税收时代,消费者购房观念需更新
营业税、个税开征后,消费者购房支出有所增加,为了最大限度地做到省钱,北京中原三级市场部研究人士建议有购房需求的消费者观念要更新。不妨采取下面四项措施,以做到购房省钱。1)尽量购买5年以上的免税房屋;2)先通过租房的方式静待房屋超过5年征税期限后,再购房,以减少税费支出;3)可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目前回龙观、天通苑地区在售的二手经济适用房量很多,选择余地较大;4)尽量购买小户型房屋,总价低,税费支出相应较少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