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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一住房证明如何开具 税务部门应尽快完善细则

2006-8-23 10:21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从8月1日执行的个税强征通知中规定,个人转让居住5年以上家庭惟一生活用,可免征个人所得税。然而,一些符合免税条件的房产交易者,近日在开具惟一生活用房证明时却四处碰壁。这个证明到底应该由哪个部门开具?税务征管部门对此目前仍难以确定。

  证明无处开 无奈交个税

  8月21日,南宁市的陈女士对记者诉苦,近日,自己居住的迎宾路3号富丽华庭一套房与买家达成协议,以46万元成交。该房居住已够5年,而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她到地税部门申请免税,工作人员让她按一纸条上的说明提供相关资料,其中一条为: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惟一生活用房证明(由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出具)。

  陈女士说,该套房的产权证上是她弟弟的名字,其弟现仍在北京上学,弟弟的学校不可能开出这样的证明。于是她找到居委会,但无论她怎么恳求,居委会都不愿出具此证明,理由是无法确认她的房是否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陈女士又找到产权交易中心的查档科,该部门也不能出具证明。

  无奈之余,陈女士只好找自己的单位领导,开具了一份证明,但在申请免税时,税务工作人员声称,需要其弟与该单位的劳动合同等资料才能免税。

  陈女士介绍,由于房屋的买主是玉林人,急需办理产权过户,以便为小孩办理在南宁某学校的入学手续。如再办不了过户,买主将另寻房子。陈女士告诉记者,她只好与买主以交税方式办理过户了,9000多元的个税只能自己掏腰包。

  居委会证明 过了免税关

  据了解,也有一些幸运的卖房者,拿到社区居委会及单位的证明,并得到地税部门免税。21日下午,记者在南宁一些中介公司了解到,近日来,公司办理了不少凭社区居委会的证明免除了个税的交易。据一位卖房者说,居委会的证明让他享受了免除个税的优惠。

  由此,一些消息灵通的卖房者,在得知可凭社区居委会或单位证明免税的事,便开始钻起逃税的空子。售房者刘先生就向某中介公司打探说,他所售的房是已购买满5年了,不过,他的名下还继承了父母的一套房,不符合惟一生活用房条件,但是只要有辖区居委会或自己单位开具证明,应该也可以免征个税。

  “惟一”情况难掌握 单位不愿担责任

  然而近两日,一些人好不容易才拿到“家庭惟一生活用房”证明,却不能免除个税了。负责受理免税手续窗口的工作人员解释说,证明上需要有出具单位写下的承诺:“愿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南宁市的杜女士告诉记者,近日,她找到工作单位出具了证明,但税务人员告知她:单位出具证明,还必须愿为此证明承担法律责任。杜女士说,这样一来,单位不再愿意出具证明。

  南宁一家国企单位的负责人称,对于职工住房是不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单位基本上掌握不到情况,也没有这个义务去核实,更不应该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南宁某社区居委会的一位人士表示,由于社区居委会同样不可能掌握居民的房子是否家庭惟一生活用房,为此承担责任也不合理。

  证明由谁出具 税务部门尽快完善

  单位和社区居委会都不愿出具这个证明,那么证明到底该由谁出?一些人士认为,最有资格的应该是产权管理部门,只有这一部门才掌握产权交易情况,及产权人名下到底有几套房。然而,不少交易者在找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科室开证明时,也都碰了壁。

  据了解,在南宁市地税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个人住房转让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出售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的纳税人,可持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相关资料,提出免征个人所得税申请。不少业内人士表示,按此理解,纳税人的家庭惟一生活用房的证明,应由产权管理部门出具。

  但产权管理部门也有苦衷。南宁市产权交易中心有关人士表示,他们对产权人拥有的房是否属“家庭惟一生活用房”也很难掌握。通过产权人姓名查档,南宁市同名同姓的人太多,难以确定。比如,查陈红名下有多少套房,但与陈红同名同姓的产权人有许多,如何确定哪套房属于哪个陈红?再者,有的家庭有几套房,却分属在丈夫、妻子、孩子等几个人的名下,这也很难判断是否属“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因此,该部门无法出具这一证明并承担法律责任。

  8月21日,南宁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这一证明到底由谁出具,目前还没有确切规定,他们会尽快作出相关规定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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