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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强征面执法不一混乱 上海细则或流于虚设

2006-8-6 10:14 CCTV《全球资讯榜》 【 】【打印】【我要纠错

  几天前,在国家税务总局就二手交易征收个税的规定出台后,不少城市的实施细则也紧随出炉,备受关注的上海,细则一出就引发了力度不大、空间很多等争论。

  对上海出台的房产个税细则,业内人士认为不严谨之处主要有三个,首先就是交税是按差额还是全额可以任选。细则规定,纳税人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的,可以在减去各种合理费用后,按房屋现售价和原值差额征收20%个税,而没有房屋原值凭证的,可以交易全额的1%-2%计税。业内认为,这样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就可以任选额度较低的纳税方式,也就是说,如果想按全额1%交税,不出具原值凭证就可以了。因为目前在国内绝大部分城市,由于地税部门与房地产交易中心暂时无法实现数据联网,税务部门无法查询相关房产交易纪录。

  漏洞之二是,自住与否凭自觉申报。上海细则称,纳税人在办理转让手续前,须向受理部门自行申报纳税手续,是否属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可是这个家庭唯一用房的界定到底怎么定,谁来定,无论是108号文件还是地方细则都没有明确,可是这个自住与否、是否唯一用房直接关系到能否免税的问题。

  此外,免税申请如何“认真审核”也没有明确。按照规定,5年内自住房转让,但一年内重新购房的情况可申请退税。但这个一年内购房的时间起终点如何认定呢?是以转让合同为凭证,还是税单,抑或是从交易中心出具的收件收据等为依据,目前都没有明确说法。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认为,目前看来,在房产个税征收审核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怎么去审核,审核程序是怎样的,如果出现瞒报交税的,如何进行处罚,这些都不是很明确。像发达国家在你自愿申报后一年内会有严格的审核程序,有瞒报漏报税收的,会有很严格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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