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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税出台九项措施 受灾严重企业可以免税

2006-8-25 9:33 南方网 【 】【打印】【我要纠错

  广东省国税局近日出台了九条税收扶持措施,对受台风、洪灾影响的企业和个人的应征税额进行调整,部分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甚至可以免征。

  九条税收扶持措施规定,内资企业在受到风灾、水灾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措施对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在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备有关财产损失及扣除的情况,可以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向受灾地区的捐赠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

  受灾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单证及申报退(免)税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定额纳税户,由县区级国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受灾情况,酌情对定额进行调整。

  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报省级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延期缴纳税款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延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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