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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实施细则出台 合肥房产转让按核定下限缴税

2006-8-24 8:52 中安网 【 】【打印】【我要纠错

  昨天,合肥市正式出台了对个人住转让所得征收个税的实施细则,明确了对纳税人未能完整、准确提供房产原值凭证或其他费用凭证的,合肥市的核定征收率为住房转让收入的1%.另外对已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的房屋原值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

  近日来,有不少市民咨询时提出,办理二手房交易个税须提供房产原值、装修发票、住房贷款利息证明等多项费用证明,很多人都遗失或无法提供全部费用证明。此前,省地税局的文件中规定,对纳税人未能完整、准确提供房产原值凭证或其他费用凭证的,各市地税部门根据房产的区域位置、建造时间、结构类型、价格水平等因素,在转让收入的1%~3%的幅度内确定。上海、杭州、南京等地的征收率都定在了1%.

  记者简单算了一笔账,假设合肥市一套转让价格为30万的住房,售房者在地税部门按1%的核定征收率缴纳个税,缴税额为300000×1%=3000元。

  昨天,合肥市地税部门重申了“先税后证”的原则,纳税人必须持地税部门开具的“房地产转让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财政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证或免税证”,才能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同时,细则中还明确了个人住房“先买后卖”和“先卖后买”的税收处理问题。个人购买住房后,一年内转让原有住房的,给予部分或全部减免个人所得税,按照规定开具房地产转让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入市局开设的专用账户,并向纳税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全部或部分退还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前后1年内,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重新购房的,对其出售的自有住房的所得,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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