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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继续对英美德等国的二氯甲烷征反倾销税

2006-8-23 10:37 中国税网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6年8月15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仍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0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本次调查自2006年8月15日开始,通常应于2007年8月15日前结束。

  2006年6月15日,我国商务部收到四川鸿鹤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代表中国二氯甲烷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并裁定维持该反倾销措施。申请人的理由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倾销对中国二氯甲烷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发生。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情况、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情况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提出申请的两家国内企业以及支持申请的其他国内企业2005年、2006年第一季度二氯甲烷产量之和占同期全国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71.79%和60.7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有资格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反倾销复审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