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正式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从今年8月1日起,全面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并将其与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征收一并办理。
“黑白合同”难逃税
通知规定,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
据《北京日报》报道,核定征税是按照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来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将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北京市各地区具体的比例,目前正由各区县分头研究制定,不日便会公告。按照目前的计划,北京市的比例将可能在1%-3%的幅度内“就低”制定。
三类费用可相应减除
通知规定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为了防止买卖双方为避税而夸大成本,通知规定,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以按一定比例扣除。其中,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如果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使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也不得重复扣除。
自用超5年的唯一住房免税
通知要求,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等一并办理。业内人士认为,这有利于减少一些人的漏税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文件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可能出现集中过户
与一直以来执行的“个人自愿申报”的政策相比,“一站式”缴费的规定显示出了较为明显的“强制征收”色彩。
链家市场总监金育松认为,强制征收个税,会增加交易者的交易成本,降低二手房业主的获利空间。为此,一部分有意出售二手房的业主有可能赶在政策实施前进行集中交易。
次新房交易将受挫
北京中原三级市场部副总经理宫萍认为,个税征收对于公房和经济适用房市场不会造成明显影响。因为公房和可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的购房时间大都在5年以上,根据相关优惠政策可免征营业税。受影响最大的是二手商品房,特别是购房时间不满5年的次新房。
信一天市场部负责人罗煜说,从最近几年北京二手房交易量来看,次新房的交易份额日益扩大,目前北京整体存量房交易中次新房的比例占到近40%.“这类房源大多处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房产交易双方的交易意愿将因此受影响。”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