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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调整有关外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

2006-8-3 14:42 财华社深圳新闻中心 【 】【打印】【我要纠错

  中国政府调整有关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管理办法,对于投资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的外商所购买国产设备试行退税。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日发布通知称,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自7月1日起,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 》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

  为更多吸引外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国家税务总局曾于1999年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

  此次通知中增加了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规定。

  通知称,符合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通知还明确指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不实行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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