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调节收入分配有效杠杆之一的税收,应该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这场改革中扮演怎样的角色?记者为此专访了财税专家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胡怡健。
胡怡健认为,“在有关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中,税收这一杠杆既要充分发挥作用,同时也不能过度夸大税收话语权。
在初次分配中,应针对资源垄断性企业由于资源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进行征税,让这部分收入更多归政府所有。在二次分配中,发挥个税对中、高收入人群的调节作用,拉开个税间距,保障低收入者权益。“
对资源涨价收益征税
在我国,初次收入分配主要是生产要素分配,市场起主导作用。由于存在部分资源垄断性行业,这些行业从事者收入相对较高,税收杠杆能否在这一领域发挥作用一起存在争议。
胡怡健表示,“如石油、电力、电信等行业经济效益好的原因是这些企业垄断了资源,资源价格上涨必然导致利润上升,市场在这一领域的调节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因此,应尽快对资源涨价收益进行征税,让这部分收入更多归政府所有。此前开征的特别收益金已为资源税征收奠定了良好的开端。”
今年3月26日,国家发改委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目前的起征点为40美元/桶,5个等级征收比率分别为超额收入的20%至40%不等。
胡怡健认为,“在征收特别收益金的同时,还应该将资源税现有的计征方式进行变革,即从此前的从量征收,改成从价征收,也就是按照销售收入来征收,这样可以起到调节垄断行业高收入的作用。”
进一步拉开个税间距
胡怡健指出,“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主要集中在二次收入分配领域,二次分配中,税收对缩小收入差距、为政府提供转移支付的确起到了一定作用,如对个人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消费支出征收消费税、对财产征收财产税等等。但在个税方面,仍旧存在制度不尽合理、管理不健全等问题。”
个税制度本身存在三方面缺陷。首先,个税起征点仍然偏低,地区差异没有纳入其中。上世纪80年代,我国个税起征点是800元,纳税主体是中、高收入人群。尽管起征点已提高至1600元,但纳税主体却转变为中、低收入人群,这多少有些背离国家“着力提高低收入人群收入”的政策初衷。(
第二,现有税收是按照分类方式进行的,而非综合方式征税。分类方式的优点是操作简便,但这一方式有时会出现交税反而较少的情况,比较而言,综合征税方式更为合理。
第三,个税收入间距不尽合理。
目前,前面等级偏低,对于中低收入者存在不利因素。同时,在个税缴纳的管理层面,对工薪收入管理较为严格,工薪之外管理不足,导致大量工薪之外税收流失。
胡怡健表示,“首先需要界定纳税主体到底是谁?如果征收对象是中、高收入人群的话,应该将城乡差异、东西部差异、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支出纳入考虑范围,再度调整个税起征点。其次要进一步拉开个税收入间距。比如说,第一档差距是2000元,第二档差距5000元,从而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应有权益。”
“但同时也要兼顾到效率问题。也就是说,在对高收入人群征收高税率的同时,不能打消他们的工作热情。
总而言之,政府既要保障人民基本生存(低保),在收入分配过程中按能力交税,同时幅度也要合理,要考虑税收制度安排的整体合理性。“胡怡健说。
暂缓出台不动产税、遗产税
胡怡健认为,目前税收作用有些被夸大了,导致一些老百姓“闻税色变”。税收杠杆应在有些领域发挥作用,有些领域则需要弱化,比如说财产税领域,目前征收不动产税和遗产税的条件都不成熟,可以暂缓考虑推出。
胡怡健分析道,遗产税的征收涉及到律师、收入制度、宗教信仰等多个方面。在美国,一方面收入比较透明,一方面有宗教信仰,对人们来说死亡意味着进入天堂。故而多数美国人在生前就聘请律师安排遗产。我国情况则大不相同,收入制度尚不透明,人们惧怕死亡的思想根深蒂固,加之律师涉入这一领域还不充分,因此,开征遗产税条件尚不成熟。
在不动产税方面,由于现有房产环节征税之处已经很多,在目前的房价构成中,税费及房产商利润占到70%,建筑成本只占30%.购房者买一套房子的钱中,有30%-40%是缴了各种税费。加上购房时缴纳的契税、二手房转让税等等,对于购买自住房的普通市民来说,压力过大。因此,胡怡健建议,在打击房地产投机行为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居民住房需求,减少不必要的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