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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两税合并系列问题 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问题

2006-8-15 17:32 正保会计网校·鬼谷子 【 】【打印】【我要纠错

  随着八月份初审的逐步临近,两税合并的话题重新变的热烈起来,日前全国人大预算工委就全国陆续上交的关于两税何必感的提案组织了两场座谈会,各方争议主要集中在税率方面,这场争论或多或少为两税合并的进程增添了部分阻力,合并进程又多了几分悬念。我们也有必要关注两税合并相关系列问题,为我国税制改革献言献策。

  我们知道两税合并设计到很多复杂问题,也牵涉很多部门和地区的既得利益,因为涉及到利益重新分配,来自各部门和地区的阻力自然可想而知。

税收优惠的存在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平等(图:北方经济时报)

  在两税合并的系列问题中,税收优惠统一争议最大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隆亨教授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税收优惠政策几乎是所有招商引资的国家和地区的普遍选择,但现行两法对税收优惠的规定却使内外资企业的待遇显失公平。刘隆亨认为,两法合并须重新规范税收优惠的资格和优惠的执行程序。调整税收优惠已经是两法合并必然要进行的工作。

  由于有大量面向外资的税收优惠的存在,内外资企业税负存在巨大的差别。据《财经时报》的消息称:现在“三资企业”的税负要大大低于内资企业,2002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的实际水平是26%,但“三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只有13%.也正因为如此,税收优惠的存在成了地方吸引外资的主要亮点,不管是地方政府还是主导引资的商务部,都曾在税收优惠的统一问题上持反对的态度。

  另外在税收优惠如何统一,未来税收优惠主导方向怎么确定,区域优惠和地区优惠的关系,怎样贯彻产业优惠和行业优惠,是否保留对外资的部分优惠,如何体现吸引外资的政策,对于外资企业有没有过渡期,以及过渡期的长度等问题各方的争论很大,来自地方政府和商务部的压力最大。其实早在1994年税改开始,内外资合并的问题不管是在学术界还是政府部门都已经展开,由于种种压力的存在,这一九四税改遗留问题一直拖到现在。

  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的大体状况及主要区别

  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差异很大,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过于向地区倾斜,税收优惠形式单一等等。这些都成为我国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建立公平竞争机制的严重障碍。中国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并以地区优惠为主,如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老少边穷地区,以及对沿海、沿江、沿边地区的优惠等。

  内资企业除了享有购买国产设备退税的少数几条优惠外,几乎没有什么优惠政策。而外资企业则在内资企业的基础上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在生产企业,再投资退税等方面。比如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另外就是再投资退税,外国的投资者把在中国赚取的利润再投资到另外一个项目,或者是投到现有的项目中,均可以享受退税。最后就是外商比较感兴趣的利润,按照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在中国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所赚取的利润在汇出中国时,免征预提税。

  而在间接优惠上,外资企业在工资成本税前扣除,企业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都不受计税工资水平的限制;另外在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等方面外资企业都是据实扣除的,在广告费,宣传费等费用的税前扣除上,外资企业享受着更进一步的优惠待遇。

  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可能造成的影响分析

  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是调整优惠政策,从现行的“区域优惠为主”转变成“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在优惠的方式上“以间接减免为主,直接减免为辅”。那么在这样的调整思路下,外资企业会承受什么样的影响呢?

  首先,地方政府和商务部普遍关心的问题是统一税收优惠后会影响对于外资的吸引力。

  统一所得税税收制度是否会影响外资入华?有些人对此存有疑虑,业内专家反而乐观的解释说,因为跨国公司在选择投资对象时更加注重资本的安全性、投资环境和市场潜力。目前,我国政治稳定,社会安全,经济发展速度快,拥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自然资源,工业和科研基础比较牢固,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外商投资权益有了基本保障等等,这些对在华跨国公司都是无法拒绝的优厚资源。

  同时,统一后的税制着重考虑纳税人的经营方向和结构调整,外企不会为所得税税收制度统一了、与国际惯例接轨了就考虑搬家,因为搬家是一笔不少于纳税增幅的巨额支出,故外资企业不会轻易为公平税负的良性竞争环境下而撤离中国。

  其次,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统一后不同企业的税收负担变化分析。

  税收优惠统一后对于外资企业的影响不会像想象的那么严重。对于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工艺企业等国家扶持和倡导的高技术,集约利用资源的外资企业,相应税收优惠的变动会通过以后的产业优惠,行业优惠等的新的优惠替代,根据国家在两税合并方面的基本精神,对于国家所支持的行业和企业,总体原则是不大幅度增加企业税负。

  对于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两税合并后肯定是要取消的,只有外资生产型企业不是国家所引导支持的产业和行业,税收负担的变化才是最大的,而相比于内资企业这样的变化只是回归正常而已。

  对于外资企业享受的免预提所得税的政策,由于相当部分企业是美资企业,而我国和美国在双边税收协定上关于税收饶让的规定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我国给予企业的免征预提所得税的优惠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企业,因此这项优惠的取消对企业是没有大的影响的。

  对于外资企业享受的再投资退税的规定,在两税合并后,这项优惠政策取消对企业的影响是实际性的,对于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的投资,国家在税收优惠上会考虑政策的引导作用,而对于一些重复的投资,取消优惠是必然的事情。

  再次,各地处于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引进外资的需求上存在差异,对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引资问题国家已经给出了相应的考虑。对于取消的税收优惠,国家会以新的区域优惠和产业优惠的形式加以补偿,在国家大力发展中西部经济的大好形势下,地方政府的担心是基本没有必要的。而实际上我们在实际中,地方政府在税收优惠的问题上表现出来的两种态度,一是中西部的担心,二是东部地区的不肯让步,压力的主要来源还是既得利益集团的阻碍,各地政府存在严重本地主义观点。

  通过上述简单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税收优惠统一后,受影响最大的是一些非国家支持与倡导的行业和产业的外资企业,而那些国家积极引导发展的行业和产业的税负水平变化遵循不大幅提高的原则,基本上不回有大的变化。这样的变化其实反映了国家对于外资的态度变化,改革开放之初的外资政策是只重量的盲目引资政策,那么随着现在经济增长方式的逐步改变,我国宏观调控方向和结构的改变也要求外资企业作出相应的改变,这样的优惠调整正是顺应我国宏观调控的要求,外资引入更加注重质的提高。

  两法合并在税收优惠处理上的基本方向

  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是调整优惠政策,从现行的“区域优惠为主”转变成“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在优惠的方式上“以间接减免为主,直接减免为辅”。新的所得税法,除保留对西部等少数地区给予区域优惠政策,其他的区域优惠政策将一律取消,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凡鼓励发展、促进投资的产业,将不受地域和企业所有制限制,都可以享受相应的产业优惠政策。

  6月1日召开的“财政部税政工作会议”基本确定了“对外企税收优惠采取适当的过渡性措施”,以维护国家政策的连续性,保证外商投资企业5年过渡期中流转税的税负不会比以前重。“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十二字方针,同样适用“两税合并”后的新税制。

  针对实际中反映的问题和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方向,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应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1)税收优惠应与产业政策相结合,实现以区域性优惠为主向以产业性优惠为主的转变。

  (2)税收优惠应体现鼓励科技进步的精神,把优惠重点放在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能提高生产效率的投资项目上。

  (3)税收优惠应考虑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充分就业。对降低污染、节约资源、促进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以及大量安置下岗职工、富余分流人员的企业采取相应减免税措施。

  (4)税收优惠应采取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的方法,除了直接降低税率以外,可对税前有关费用的扣除、存货计价和折旧、摊销方法等作一些特殊规定,使一些投资周期长、开发费用大的项目能尽早见效。

  (5)税收优惠的调整应循序渐进,进行分段管理,原来与外商签字的合同继续有效,地方政府也可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已有的地域优惠政策,并轨不要一刀切,以体现税法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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