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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个税新规实施后 市场交易情况怎样

2006-8-3 10:13 经济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编者按  《关于个人住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从8月1日开始执行。这是国家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繁荣而采取的重要调控措施,直接关系到普通居民的房产交易,受到了广泛关注。各地如何贯彻落实新规定?二手房市场有何反应?敬请读者关注本组报道。

图:8月1日,南京市房产产权登记中心大厅里前来办理手续的市民数量锐减。当日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全国执行的第一天,前几天拥挤不堪的南京市房产产权登记中心一下子变得冷清起来。

  北京  两种计税方式任选其一

  8月1日是二手房转让缴纳个税细则实施的头一天。当天北京市地税局发出通知,对新政策实施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最重要的是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转让二手房时,既可以按照房屋转让差价的20%计征个税,也可以按照核定方式,即转让价格的1%计征个税,两种方式市民可以任选其一。

  例如,购买价格是100万元的房产,如果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那么卖房人在向地税局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既可以按照120万元转让价的1%,即1.2万元申报;也可以提供当初购房的原始发票等证明文件,以转让价120万元减去房屋原值100万元、减去房屋当初购买时缴纳的契税3万元、减去装修费用5.4万元、减去此次转让缴纳的营业税6.6万元,即可按差价5万元的20%申报个人所得税1万元。

  北京市地税局1日在通知中明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第二条规定从8月1日起执行,是指对房屋原值的确定以及扣除合理费用的政策开始执行的时间,而不是征收与不征收的时间界限。

  二、为方便纳税人,对个人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机关在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与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可采取核定征税办法,鉴于北京市已调整了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暂按1%执行。纳税人认为按1%计税高于实际应纳税额的,可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等证明资料,按实际情况依法计征。

  三、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青岛  上半年征收7500万元

  今年上半年,青岛市地税局累计征收二手房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7503.8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收6408万元,增长585%.

  据了解,青岛市地税局对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征管采取了有效措施,制定了《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针对近期国家出台的新规定,及时完善措施。上半年,全市个人出售住房交易面积达1463173平方米,交易收入额为445691万元,其中享受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住房交易面积341441平方米,占总交易面积的23.33%,收入额为97057万元,占总收入额的21.77%.

  上海  实施细则出台

  8月1日,上海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如期开征。

  1日上午11点,上海市地税局发布的《关于本市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操作意见》(下称《操作意见》)被送达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地税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文件将与税务总局通知互相参照,构成上海二手房交易个税征收最终的实施细则。

  《操作意见》的核心内容:无法出具原值凭证的房产,普通商品房按全额1%征收,非普通商品房按全额2%征收。其他符合108号文件规定的个税缴纳类型的交易,按差额的20%征收。

  另外,《操作意见》明确了个人自行申报纳税手续所需提供的资料,包括装修费发票原件、银行贷款利息结息清单以及转让手续费和公证费用清单等。对于一年内重购房产的自住房转让情况,细则明确,售房者可先以保证金方式纳税,开具保证金解缴单,凭此相关单据在二次购房时申请退税。

  《操作意见》还规定,所售房产的权利人在两人(包括两人)以上的,视每一个权利人为纳税人,以避免多个权利人推诿纳税责任。

  天津  二手房交易减少

  8月1日是执行个人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新政策的第一天,天津的二手房交易明显减少。

  记者在天津南开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看到,前几天还熙熙攘攘的交易大厅冷清了很多,工作人员介绍说,1日几乎就没有新来办理二手房转让登记的,在窗口前等候的基本上都是前一天排队办理转让过户后没来得及办理相应手续的人们。

  目前,天津还没有相应的细则出台,对8月1日后至细则出台前这段时间内的二手房交易者是否进行追缴税款尚未确定,有关部门对此问题的态度都十分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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