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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资源税改革 上半年资源税收入达101亿

2006-8-11 10:23 经济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受近两年部分地区提高煤炭和原油天然气等资源税税额标准影响,今年上半年资源税收入大幅度增长,完成101亿元,增长46%.

  但是,与资源税收入大幅度增长情况相对,另一种情况值得关注。这就是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对煤电油运和重要资源的需求量明显增加,价格大幅度上涨,一些重要能源资源对外依存度大幅度上升,我国重要能源资源短缺对经济发展的制约进一步加剧。尤其是上半年经济增长达到10.9%,而能源消费增长却超过经济增长速度,与实现单位GDP能耗降低4%左右的目标有较大差距,形势十分严峻。

  上述情况表明,资源税政策需要调整。适当提高资源税征收标准,不仅有利于资源能源合理有效利用,也有利于保证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的合理收益。

  我国现行资源税是从1984年起正式开征。根据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固体盐和液体盐)七种。由于资源税设计征税范围很小,资源税税收总额一直很少。因此,推进资源税改革着眼点不仅仅是增加财政收入,而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运用税收手段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从根本上缓解资源约束。

  从2004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已会同有关部门,调整资源税税额和拓展征税品目。2004年对山东、陕西、山西、青海、内蒙古5省区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进行调整,2005年又调整了河南、宁夏、贵州、重庆、山东、云南、福建、安徽、湖南、湖北、广东、内蒙古12省、区、市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调整的范围为2元/吨—4元/吨。同时调整了全国原油、天然气和部分金属矿产品的资源税单位税额。另外,还授权部分省区市开征了未列举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资源品目的资源税,拓宽了资源税开征的空间。

  按照现行的《资源税暂行条例》,我国资源税是以产量和销售量为计税基数,实行定额税率,即从量定额征收。这一计税方式难以反映资源的利用状况,导致使企业忽视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数据显示,全国煤矿平均资源回收率约40%,资源富集地区小煤矿资源回收率仅为15%左右。特别是近几年煤炭价格上涨,部分企业急功近利,采厚弃薄,采易弃难,大量资源损失浪费。因此,调整资源税政策,应当考虑以矿产资源的储量作为主要计税依据,同时将资源税征收与矿产的市场价格和回采率等项指标挂钩,以促使采矿者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效率,有效遏制目前矿产资源开采浪费和环境破坏严重的现象。

  去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修改现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从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从这个意义上理解资源税政策调整,将不仅仅局限于煤炭行业,而应当是包括资源税政策中的所有应税矿产品。

  煤炭和石油都属于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大量的浪费将加快我国矿产资源的枯竭速度。分析表明,资源税征收如果改为储量作为主要计税依据,就意味着投资者在占用了一定数量的矿产资源储量后,必须先根据储量缴纳资源税,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等采出矿后再缴纳资源税。这将有利于促进提高开采利用效率,减少浪费,从而使资源税政策真正体现出保护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理念。

  根据安排,财政部已经确定今年选择煤炭行业进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改革试点,有关资源有偿使用试点方案已初步形成。据财政部经济建设司有关人士介绍,资源有偿使用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要以建立矿业权有偿取得和资源勘查开发合理成本负担机制为核心,逐步使矿业企业合理负担资源成本,矿产品真正反映其价值。进一步推动矿业权有偿取得;中央财政建立地勘基金,建立地勘投入和资源收益的良性滚动机制;建立矿区环境和生态恢复新机制,督促矿业企业承担资源开采的环境成本;合理调整资源税费政策,促进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和承担资源开采的安全成本;不断完善矿业权一级市场,加强资源开发和管理的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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