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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水和钒钛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今年起停止执行

2006-8-23 10:35 中国税网 【 】【打印】【我要纠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到期停止执行重水和钒钛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95号)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火炬化工厂生产销售重水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钒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2号)的税收优惠政策到2005年l2月31日执行期满,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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