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的交易中,如果您出售的是已购公房,如何计算差价以缴纳个税?日前,市地税局发布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二手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做了进一步明确。通知明确规定,已购公房在确定房屋原值时将按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即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标准执行。
根据通知,纳税人出售已购公房在计算个税时,可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按每平方米4000元计算)、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其他合理费用,再乘以20%税率,就是应缴税款。
市地税局工作人员昨天还表示,除了20%的标准外,在“证件不全、原值不详”的情况下也可以按核定房价的1%征收。
通知还对免征个税的情况进行了具体界定。先前的政策规定,5年内的二手房交易,一年内重新购房的可免征或退回个税。而按照此通知,只有当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时,才可申请全额退还个税;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则只能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申请同比例退还个税。
据透露,地税部门正在紧急研讨二手房征个税的补充细则,并将于近期发布。这些问题包括:外地户口房主在二手房转让时如何缴纳个税?父母将房子过户给子女以及赠予行为是否需要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