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香港有关避免双重征税的政策出台后,业界人士多表示欢迎,但鉴于内地和香港两地会计及税务制度存在差异,将更多关注如何具体落实及执行有关条款。
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21日签署《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下称“新安排”)。从这份“新安排”来看,其内容较于1998年时所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更为广泛,当中的不少条款较能为香港投资者(就股息、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资产增值所得方面)提供更佳的避免双重征税优势。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认为,“新安排”不仅可令本地投资者受惠,并能让国际投资者考虑透过香港进军内地,从而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外资进入内地的大门。
德勤税务合伙人叶伟文说:“相对于2003年时所签订的《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新安排’在某些收入项目方面提供更佳的优惠待遇。”
“就我们搜集的信息来看,投资于内地市场的香港投资者普遍对此表示出了欢迎,”叶伟文说。
按照国际惯例,“新安排”加入了信息交换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和香港特区政府税务局可交换信息,这有助于两地税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税收管理。
德勤表示,不少人关注到在“新安排”内加入信息交换条款,但不知道该条款的涵盖范围会有多广泛。按照本次协议传达出的信息,可交换的信息将只限于对方依法所需并涉及“新安排”税种的资料,以便确保纳税人的资料不会被滥用。
德勤认为,由于信息交换涵盖范围仅为“新安排”内所涉及的税种,而非所有税种(例如流转税中的增值税),并且信息交换只会在“有需要”及“特定”的情况下进行,所以,目前来看,“新安排”还是采纳了较“狭窄”的信息交换条款。
叶伟文称,有鉴于内地和香港两地的会计及税务制度所存在的差异,商界将关注如何具体落实及执行有关条款(例如两地部门是否会对同一信息作不同的阐释而得出不同的结论)。由此,德勤期望两地部门会就此“新安排”发出更具体的实施指引,令信息交换条款更为清晰及明确。